采用FCA、CPT和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新三种术语中的承运人
FCA、CPT和CIP是一种在以FOB、CFR和CIF同样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贸易术语。这三种术语中的“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的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r),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如货运代理商(Freight forwarder)。此三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交货点和风险转移
《2000年通则》中的每一种术语,都有其特定的交货点。例如,FOB、CFR和CIP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载货轮船的“船舷”,而FCA、CPT和CIP术语的交货点则不能如此单一。《2000年通则》对FCA、CPT和CIP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在卖方所在处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来收货的运输工具。如在其它指定地交货,卖方只要将货物送到交承运人处置即可,不必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当货物交承运人处置之下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转移给了买方。
3、安排运输
FCA合同的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启运地始运输货物的运输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提出请求,或如果按照行业惯例,在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需要卖方提供协助的话,卖方可以代为安排,有关费用和风险则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不愿意提供协助或代为安排的话,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以免遗漏运输安排,引起额外的费用和风险。
CPT和CIP合同的卖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启运地始运输货物的运输合同,但假如买方有可能获得较低的运价,或按照买方国家的政府规定必须由进口商订立运输合同,则买方应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确告知卖方,以免双方重复订舱而引起争议和额外费用的发生。
4、货物集合化的费用负担
鉴于采用FCA、CPT和CIP术语时,货物大多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Cargo unitization),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入托盘,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
5、发出装运通知
在CPT合同中,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保险。为了避免两者脱节,造成货物装运(货交承运人接受监管)后,失却对货物必要的保险保障,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与CFR一样,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买方因此未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应视为由卖方负担。同样,及时发送装运通知也适用于按FCA和CIP术语达成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