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三种术语与新三种术语的异同
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术语则不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单式运输,以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均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所在处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收货点的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在采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租船运输的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FCA合同中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装货费用有卖方承担,而在CPT和CIP合同中,卖方支付的运费中已经包含了装货费用和卸货费用,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由何方负担的问题。
4、运输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根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而这些单据往往不是物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