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单证员国际贸易考试重点(3)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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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考试重点

  1.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指付款人(汇款人)通过银行(汇出行)向收款人汇寄款项,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

  2. 汇付有四个基本当事人:汇款人(进口商)、汇出行、汇入行和收款人(出口商)

  3. 汇付有电汇(T/T)、信汇(M/T)和票汇(D/D),汇付属于顺汇。汇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性质。

  4. 汇付按照支付时间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

  5. 凭单付汇通常只用在现货交易中。

  6. 汇付的特点:1)商业信用;2)资金负担不平衡;3)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7. 汇付是相互信任的进出口双方或跨国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之间交易的最理想的结算方式。

  8. 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是出口商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款的一种方法。

  9. 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凭证。

  10. 商业单据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凭证或其他类似单据。

  11.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光票托收是指附有金融票据不附有商业票据的托收。

  12. 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结算使用托收方式时,通常使用(跟单托收)。

  13. 托收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委托人(卖方,汇票的出票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买方,汇票的受票人)。

  14. 托收存在两个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

  15.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货运单据的交付必须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付款交单使用的是即期汇票

  16.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货运单据的交付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承兑交单使用的是远期汇票

  17. 对于出口商来说,承兑交单的风险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

  18. 托收方式属于逆汇,与汇付一样,属于商业信用性质。

  19. 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对出口商来说,都存在很大的风险,托收方式对进口商来说,极为有利。

  20. 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和进口商可采用出口押汇和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向银行获得资金融通。

  21. 托收出口押汇:是指由托收行以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的办法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22. 凭信托收据借单,又称进口押汇,在托收业务中,是代收行给予进口商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也就是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到时再还货款。

  23. 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的交易,原则上应由出口商办理保险,即争取以CIF或CIP价格术语进行成交订立合同,以转嫁货物风险。如不行,可加保卖方利益险。

  24. 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也就是不应采用远期D/P.

  25. 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托收方式时要特别谨慎。

  26. 制作运输单据时一般应做成“凭托运人指示”并加背书,如需做代收行抬头时,应先与银行联系并经认可后处理

  27. 跟单信用证定义的实质是,信用证系开证银行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

  28. 信用证的当事人有:开证行(Issuing Bank)、受益人(Beneficiary)-进出口业务的出口商、开证申请人(Applicant)-进口商、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和偿付行。

  29. 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

  30. 开证行的权利义务:1)开证;2)第一性付款;3)终局性付款;4)质押或押金;5)付款或拒付

  31. 开证行的责任:1)审单;2)发出不符点通知;3)第一性终局性付款责任。

  32. 跟单信用证的特点: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人责任;2)自足文件;3)纯单据业务。

  33. 信用证的开立必须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信用证即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一份自足契约。

  34. 对于欺诈性的单据,银行不知情则不予负责。

  35. 一个原则,两个“只凭”: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原则,只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约束;只凭规定的单据行事,不问货物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