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票据
21. 票据行为:
1)出票(ISSUE/DRAW),汇票的签发,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会被承兑和、或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对于汇票并不承担责任。
2)提示(PRESENTATION),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其付款或承兑的行为。分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3)承兑(ACCEPTANCE)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由写成和交付两个动作组成。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称为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成为从债务人。
4)付款(PAYMENT)。付款人的责任有两个:应正当付款和应支付金钱。
5)背书(ENDORSEMENT):由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得行为。有两个动作:签字和交付。票据的背书目的可以是票据转让,也可以是票款托收,还可以是票据质押。
6)拒付(Dishonour),又称退票,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当汇票作提示承兑时,被拒绝或未能获得承兑;无须承兑或已获承兑的汇票未能在到期时获得付款。
7)追索:(Recourse)汇票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的汇票债务人(如保证人)清偿汇票金额及有关费用的行为。
8)保证(Guarantee)
22.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23. 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当是无条件的。
24. 背书的类型有:1)限制性背书,也就是不可转让背书。如PAY TO A CO. ONLY,PAY to A Co. not transferable.2)特别背书,记名背书,正式背书,完全背书,pay to A Co.;Pay to the order of A Xo.;Pay to A Co. or order.3)空白背书,无记名背书,不记名背书。背书人只在汇票背面签字、签章,不记载受让人。
25.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6.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27. 我国票据法规定: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8. 汇票由付款人足额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汇票也因此而注销。
29. 承兑人或付款人拒付的情况:1)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已死亡以及逃匿或避而不见,持票人经过合理努力仍未找到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此外,如果付款人是虚构人物或是根本没有资格支付汇票的人,以及经过合理努力后,都无法作出提示的。
30. 行使追索权的三个条件:1)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汇票;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发出退票通知;3)外国汇票遭到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
31.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2. 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本人。出票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主债务人。
33. 本票要送到收款人或持票人手上时,才能成为真正的承诺付款票据。
34. 我国仅限于银行本票,无商业本票,同时本票出票人资格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35. 本票和汇票的区别:1)本质不同,汇票是委托式票据而本票是允诺式票据;2)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当事人。而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3)本票无须承兑,而远期汇票通常要经过承兑。4)本票的出票人是绝对的主债务人;而远期汇票一旦经付款人承兑后,承兑人就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则转为从债务人。
36. 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7.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8.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9. 支票与汇票的区别:1)用途不同;2)付款期限不同,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无远期支票,所以无须承兑;3)提示期限不同;4)可否止付不同,支票可以止付,但汇票在承兑后即为不可撤销。
40.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