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单证员国际贸易考试重点(4)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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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36. 现在大多数银行采用SWIFT形式进行开证。SWIFT是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的缩写。

  37.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单据指货运单据。

  38. 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大多是跟单信用证。

  39. 光票信用证仅用于贸易从属费用的清算和母子公司间货款的清偿。

  40. 保兑行对受益人独立负责,与开证行的责任一样,都是第一性付款人。

  41.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42. 即期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

  43. 按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转让信用证(须注明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44.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适用于中间贸易,只限转让一次。

  45. 凡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仅险原受益人使用。

  46. 循环信用证一般适用于定期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

  47. 对开信用证的两张信用证金额可相等或不等,可同时生效或先后生效。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来料来件加工和补偿贸易。

  48. 自发出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接受该修改的约束。保兑行可扩展其保兑至修改,并自通知修改之时起不可撤销地收该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加以保兑,但必须毫不迟延地告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49. 直至受益人将接受修改的意见告知该修改的银行止,原信用证的条款(包括先前已接受的修改)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50. 对同一修改内容的部分接受是不允许的,因此是无效的。

  51. 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52. 对于一张自由议付的信用证,任何一家银行都是指定银行。

  53. 单据可绕过指定银行径向开证行提交。

  54. 《ISBP》是对《UCP500》的补充,而非修订。

  55. 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银行不予审核。

  56. 对非单据条件,银行不予置理。如信用证载有某些条件,但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视这些条件为未予规定而不予置理。

  57. 只有开证行明确注明为“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诸如“可分割”、“可分开、可让渡、可转移等词语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转让。如使用这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

  58. 不符点须一次提出

  59. 发票必须由受益人开立,但第48条款规定除外;发票无需签署。

  60. 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是三期中最晚的日期。

  61. 受益人对同一份修改通知书中的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

  62. 最晚交单期限:最迟交单期一般规定为装期后10天至15天,若信用证中未作具体规定,则为装船后第21天,但仍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

  63.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以发票金额的1.3或1.5倍作为投保金额,受益人不仅需注意所增加的超额保费由谁支付,还需征询保险公司的同意后才能考虑接受。

  64. 信用证“软条款”指置卖方于不利地位的弹性条款,包括信用证中所有无法由受益人自主控制的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1)暂不生效条款;2)开证行免去其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条款;3)信用证缺乏有效性和完整性;3)不平等条款;4)以本国法律干预信用证业务的条款;6)陷阱条款。

  65. 第三节内容考得比较少。

  66.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是由银行以自身信用证开立的书面的付款保证承诺和担保凭证。都是银行信用

  67. 汇款结算方式若是预付货款,手续简单,银行收费最小,资金负担不平衡,买方风险最大,卖方风险最小。

  68. 汇付结算方式若是货到付款,手续简单,银行收费最小,资金负担不平衡,买方风险最小,卖方风险最大。

  69. 托收结算方式若是付款交单,手续稍多,银行收费稍大,资金负担不平衡,买方风险较小,卖方风险较大。

  70. 托收结算方式若是承兑交单,手续稍多,银行收费稍大,资金负担不平衡,买方风险较付款交单小,卖方风险较付款交单大。

  71. 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手续最繁,银行收费最大,资金负担较平衡,买方风险较大,卖方风险较小。

  72. 选择结算方式应考虑的因素:1)客户信用;2)货物销路;3)贸易术语;4)运输单据。

  73. 汇款和保函结合使用:无论是预付货款还是货到付款都可以用保函来防止不交货或不付款。

  74. 信用证与托收结合使用: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托收方式结算,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商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