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审核
本章考情:
信用证的审核是每年操作部分的必考试题目。具体情况如下表:
错误项
年份
分值
2009
18个
36分
2008
13个
36分
2007
10个
20分
2006
10个
20分
平均
28分
历年考试中所涉及的审证操作答案解析:
(一)05年6月
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的开立以合同和相关惯例为依据。信用证的审核需要通知行和受益人共同完成,但各有侧重。本题主要考察受益人根据合同和《UCP500》对信用证的审核。
经审核,信用证存在以下问题:
(1)根据合同,信用证应为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而不应为可撤销信用证。
(2)信用证有效期不应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一般情况下,信用证有效期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后10—15天。
(3)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不应在芬兰,而应在中国。因为如果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不在受益人所在地,则意味着受益人的全套单据必须在这个时间之前到达国外银行柜台,这对受益人不利。
(4)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与合同不符。开证申请人名称应为“F.T.C. CORP.”,而不是“F.T.C. CO.”。地址有拼写错误,应为“AKEDSANTERINK”,而不是“AKEKSANTERINK”。
(5)信用证金额(小写)与合同不符,应为“USD36480.00”。 信用证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6)根据合同,应使用即期汇票,而不是远期汇票。
(7)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与合同矛盾。
(8)信用证中货物数量与合同不符。应为“9600PCS”,而不是“960PCS”。
(9)信用证中货物单价与合同不符。应为“USD3.80/PC”,而不是“USD6.80/PC”。
(10)信用证中显示的合同号与合同不符。应为“GW2004X06”,而不是“GW2004M06”。
(11)贸易术语后面目的港名拼写错误。应为“HELSINKI”,而不是“HESINKI”。
(12)要求投保的险别与合同不符。应投保“平安险”,而不是“一切险加战争险”。
(13)投保加成高于合同约定。应为“110%”,而不是“至少120%”。
(14)应注意到信用证金额和数量前面都没有“约”字,也就是说,合同金额和数量允许的10% 溢短幅度并不能完全实现。
(二)05年11月
1. 开证日期晚于合同要求
2. 效期早于最迟装期
3. 到期地点应为受益人所在地
4. 申请人地址有误
5. 受益人地址有误
6. 信用证金额币别有误
7. 汇票期限有误
8. 未注明金额允许10%增减
9. 应允许分批和转船
10. 目的港有误
11. 装期与合同不符
12. 单价币别有误
13. 贸易术语有误
14. 关于包装的表述与合同不符
15. 信用证上出现了唛头
16. 商业发票未要求签署
17. 合同号有误
18. 应注明正本提单一式三份
19. 运费到付有误
20. 漏要求提供非实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