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种类
一、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它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它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保兑信用有开证行和保兑行两家银行对受益负责,有利于安全收汇。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例:(06年试题)
使用保兑信用证时,受益人应该先交单到开证行,开证行不付款时,再找保兑行。(否)
(2008年试题)
根据《UCP600》规定,保兑行保兑信用证后,对随后接到的修改书可自行决定是否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书 (是 )
2、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它是指特别注明“可转让”字样,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给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发运期间等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即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称。
第一受益人有权以原证制作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例:(05年试题)在我国进口业务中,对外开证一般不主动开出“可转让信用证”以免使我方处于被动。(是)
3、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这种信用证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采用。因此,其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人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自动循环:即信用证在每次装货议付后,不必等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半自动循环:即信用证在每次装货议付后,经过一定时间方可恢复原金额并再度使用。
非自动循环:即信用证在每次装货议付后,经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原金额。
例:使用循环信用证的目的在于简化手续和减少开证押金,这种信用证一般适用于( )(2006年试题)
A.易货贸易、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
B.中间商用于转运他人货物的合同
C.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贸易合同
D.定期分批、均衡供货、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
答案:D
我出口新加坡一批货物共3万美元,分批交货,循环信用证交付,每期使用金额1万美元。如合同规定,每期需等开证行通知到达,才能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则这张信用证是( )(2008年试题)
A.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B.半自动循环信用证
C.自动循环信用证
D.自动与非自动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