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通知人(Notify Party)
——按信用证规定填写,须注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来证规定:“Full set of B/L…notify applicant”,应在本栏目中将开证申请人的全称及地址填上。如信用证无规定时,正本提单可留空填,但随船的副本提单须填列开证申请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注意:不可以直接在NOTIFY PARTY栏目中填写为APPLICANT,否则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
4. 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
——填写实际接收货物的地点。在一般海运提单中,没有此栏,但在多式联运提单中有此栏目。
5.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 即启运港,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根据《UCP600》规定,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6. 海运船名(Ocean Vessel)和航次(Voyage No.)
—— 填写实际载货船舶的名称和本次航行的航次。例如:FengQing V.102.没有航次的可以不填航次。
如果提单载有“预期船只”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明确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7. 转运港(port of transshipment)
发生转运时,填写转运港口名称,必要时加注所在国家名称。
8.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 即目的港,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除FOB价格条件外,卸货港不能填写笼统的名称,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须列出具体的港口名称。如国际上有重名港口的,还应加注国别名称。
?在转船情况下可以在卸货港名称之后加注转船港名称,如:“Rotterdam W/T at HongKong”,或在货名栏下方的空白处加注转船的说明:如有印就的转船港栏目,则直接填入转船港名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