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 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的话,该栏可以留白,也可以填写目的港名称。
10. 提单号码(B/L No.)
——提单上必须注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规定的提单编号,以便核查,否则提单无效。
11. 签发的提单份数(Nos.of Original Bs/L)
—— 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正本提单的份数应按信用证的要求,在本栏目内用大写(如TWO,THREE等)注明。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相同,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失效。根据信用证规定填写,用英文大写注明,如“Two”或“THREE”等。
1)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
2)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的副本,提交正本或副本均可。
3)提单为唯一的正本提单,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提单中须表明全套正本的份数。
我们一般从货代处会得到三正三副的提单,根据信用证的要求交给银行。
例如:信用证条款如下:
FULL SET OF CLEAN “SHIPPED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WITH 2 NON-NEGOTIABLE COPIES
如果信用证要求全套的话,提单的份数栏目,一般填写三。
上面的例子中,只需提供三正两副给银行就可以了。
12、标记与号码,箱号码与封号(marks &nos,Container /Seal No.)
1)提单上的标记、号码应与信用证和其他单据中的唛头一致。若没有唛头,用“N/M”,不能空白。
2)填写集装箱号码。铅封号是海关查验货物后作为封箱的铅制关封号,应如实注明。
13. 箱数与件数(Numbers of Packages or Shipping units)
——◆ 按货物实际装运情况填写外包装的件数,如“100 bales”“250 drums”, 在栏目下面的空白处或大写栏内加注大写件数,如,“SAY ON HUNDRD BALES ONLY.”
◆ 散装货可注明“In bulk”字样,无需列明大写件数。
◆ 如有多种货物采用多种包装,则应分别列明各种货物的件数和包装种类并加列合计总件数
例如:
100 cartons
50 bales
30 cases
180 Pack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