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章节复习第七章(12)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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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提单的内容:

  1. 托运人(Shipper)

  —— 托运人即委托运输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通常就是出口人。

  本栏目填写出口人的名称和地址。

  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合同的卖方,也可以是第三方。

  2. 收货人(Consignee)

  —— 即提单的抬头人,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记名抬头——直接填写收货人名称和地址。如“To ABC Co.”

  ◆不记名抬头——填“To Bearer”。

  ◆指示抬头——按L/C规定填写,如“To order ”、“To order of ×××”。填写“To order ”、“To order of Shipper”两种情况都是托运人指示提单。如果填写“To order of ×××”,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贸易商。

  例1: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rder and endorsed to ABC Bank…”。则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提单背面由托运人作记名背书:Deliver to ABC Bank

  For DNO Co.

  ***

  (托运人签章)

  例2: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ur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y设开证行为ABC Bank)则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of ABC Bank

  提单背面由ABC银行作空白背书,即ABC银行签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