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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对外资的优惠可能造成隐性的不平等
如此说来,要真正实现所有企业的公平竞争,取决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进度,而不是单一的某项政策的一致。笔者可以断言,国企、民企的平等待遇实现以后,内外资企业的统一待遇公平竞争也就不在话下了。笔者强调的“先取消歧视待遇,再取消优惠政策”意正在此。
反之,若仅仅取消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不同企业的公平竞争依然无法实现,甚至矛盾还有可能加剧。这时,我们不能不考虑外资对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市场竞争、规则建立的重要作用,保持和扩大吸收外资规模所具有的独特意义。有人认为优惠取消后即使减少几十亿美元也无所谓,甚至借机挤出投资资本。但恐怕不是那么简单,我国经验一再表明,真正挤出的恐怕不是投机资本(本就偷漏税了还在乎税率高低吗?),而是我们最需要的资本。何况,对我国市场经济推进的负面影响更不是看得见的几十亿美元所能衡量的。这似乎是个“黑色幽默”的“二十二条军规”:保持对外企的优惠,会造成内外资名义上的不公平竞争,但却可能有助于实质性的公平竞争;取消对外资的优惠,名义上平等了,却可能造成实际上更大的不平等;建立规则可能是破坏规则;破坏规则反而是在促成规则。
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可能并不低
实际上,说到“公平竞争”,还有一个问题也不可忽视,那就是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的巨大差别,早已人所共知,都是摆在桌面上的事情,拿名义税率做论据没有多大意义。实际考察内外资的各方面待遇,真实情况并非如大家所认为的外资“优惠多多”,在国家政策明文规定里,优惠政策也就是企业所得税这一项了,即权威部门说的低十二三个百分点。至于各地政府或明或暗、或合法或违规的优惠,已经不单单针对外资,对内资也如此,难以作为普遍的内外资待遇不平等的理由。外资企业税负情况到底如何,下列数据或可见一斑: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资料,外资企业纳税已占我国税收总额的五分之一左右,其中增值税约占四分之一,企业所得税约五分之一,消费税和营业税十分之一强。无论从外资在我国经营性资产(粗略估算有20多万亿元,其中国有就10多万亿元,而外资约3万-4万亿元,占15%左右)中所占比重,还是从增加值(约占不到15%)、销售额(约10%)等所占比重看,外企的实际税负其实并不低。其中,有税收结构原因(增值税占大头,而企业所得税占比重很低)、有税收征管原因(对外企税收征管更得力),也有纳税主体原因(外企财务制度规范和纳税意识强于内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