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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必须强调的是,并或不并虽然是税收管理中的一个技术问题,却不能不与整个税制的改革配合进行。最重要的是应重新考虑合适的税率水平以及税收的合理、合法、规范、透明使用。
不可不察的是,我国企业现在的税负水平确实较高,高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企业的偷漏税。面对偷税漏税,企业确实应该得到指责,但也应看到,生存是企业的本能,如果照章纳税后一定会亏损,企业选择偷税漏税的可能性是极大的。正是因为企业偷税漏税的存在,17%的增值税,实际征收只有7%左右;33%的企业所得税,实际收上来的也就百分之十几。而如果将名义税率降低,同时加大征税力度和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则降低税率不但不会降低国家财产收入,还可能会改变相当一些企业偷税漏税的恶习,成为遵纪守法的好企业。也有人认为,“定17%才收7%,再低了恐怕连7%也收不到”。如果用这种思维方式来考虑问题,怕就不好讨论了。
最优方案是通过降低内资企业税率实现两税并轨
而从政策设计角度看,所得税并轨若靠提高外资企业税率来实现,则将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已经成立的企业怎么办?过渡期是3年5年还是按企业的经营期限算?其中可能发生的规避行为怎么办?有人说会平稳过渡,或许是忘了1995年取消对外资企业进口关税增值税减免优惠所引发的剧烈震荡,最后有关政策一再调整,仅过渡期就改了多次,政府威信受损,外商投资也受到严重抑制,在当时全球跨国投资高速增长的情况下我国却反其道而行之,连续多年下降,一直到2001年后才开始复苏。但若配合税制改革,税率就低不就高,则操作起来就非常简单,同时再辅以产业和地区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一个科学、稳定、合理的税制或将就此诞生。
总之,笔者并非反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关键在于何时并、怎么并。如果本着降低税负、规范税制、科学征管的原则,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改革,在不提高外资企业税率的前提下降低内资企业税率,则这种并轨水到渠成,皆大欢喜———笔者认为这是最优方案;要么等国内制度环境更加完善,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有了良好制度平台,那时提高外资企业税率实现并轨也可以接受,算是次优方案;而如果在目前情况下,在现有税制基础上提高外资企业税率实现并轨,那么对内对外都不见得是好事情,属最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