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外销员考前辅导: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一)

来源:微学外销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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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问题,是一个讨论了近十年的政策话题,如今似乎已经尘埃落定。虽然仍有不同意见,却好像局限在部门之间,是某些政府部门出于某一方面的考虑而反对“并轨”,而专家和媒体的意见则几乎是一边倒:当然要“并轨”了!不管是从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还是增加国家税收角度,“并轨”都是必要的、必须的、迫切的。但笔者仍然以为,此次“并轨”问题讨论,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并没有搞清楚其中至关重要的若干问题,所以即使“并”了,也不见得就能够达到预想的目的,甚至可能会进一步扭曲我国的税制结构,掩盖或者固化现行税制中不合理的某些东西,就连最为“并轨”论者强调的、最基本的“公平”问题,也可能实现不了,反而可能生出新的不平等。

  对外资的优惠形成了动态性的“相对”公平竞争政策和环境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最简单最直接也最重要的理由就是有“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笔者自然不会反对公平竞争,且一直极力鼓吹通过扩大开放、政企分开、国企改革等方式实现公平竞争。但我们在谈论这个问题时不能忽略一个基本前提:我们是否已经建立或者说“初步”建立了一个各种所有制企业可能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虽然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化程度已经有了大幅度提高,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在逐步趋于弱化,但不可否认,还远没到已经完全取消的程度,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对不同企业的差别待遇仍然实实在在地存在着。

  那么,问题就来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是否“现在”并轨最有助于公平竞争?或者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一致,是不同企业不同待遇的结果还是原因?是由于制度性的企业条件的不平等导致了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还是对外企的税收优惠导致了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对我国改革开放进程有基本了解的人都应该清楚,对外资企业的优惠(以前还有进口关税、增值税减免等)是为了弥补我国投资环境的不足,也是为了矫正对内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优惠待遇所造成的不公平。时至今日,对国有企业明补暗补的情况依然存在,这种情况下,不同企业(包括内外资之间、国企民企之间)的公平竞争缺乏完成成熟的制度基础,因而才形成了动态性的“相对”公平竞争政策和环境。所谓“相对公平”,指的是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不同方面待遇有差别,从单一方面的绝对角度来看是不公平的,但总体来看,却又是“相对”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