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法律制度与WTO规则融合及发展趋势(一)

来源:微学外销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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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经贸法律制度与WTO规则融合及发展趋势

  2004年4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新《外贸法》),这意味着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的工作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层面上进行,标志着我国涉及外贸领域的基本法与规则的初步接轨。但与WTO规则的实质精神相比,与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度相比,我国外经贸法律制度仍然存在需要继续完善的空间。

  一、关于我国外经贸法律制度与WTO规则的融合

  (一)关于货物贸易领域立法的新发展

  1 关于外贸经营权的获取

  1994年《外贸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此规定不符合入世议定书第5 1条和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84段(a)中的承诺:即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1]新《外贸法》则规定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过渡到“登记制”,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经依法登记可以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实行外贸经营权的登记制使更多的民营企业获得了外贸经营权,顺应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有利于我国扩大出口以及企业间竞争的强化。

  2 关于关税的降低

  WTO规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关税减让。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之一,就是大幅度增加了约束关税比例。约束关税构成了关税税率的上限,一国欲改变约束税率,必须与其贸易伙伴进行谈判,并对其贸易损失作出相应补偿。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到2005年平均关税将下降到10%.为履行承诺,2003年我国关税总体水平由12%降至11%,下降幅度为8.3%,共有 3019个税目的税率不同程度下调,占税目总数的40.6%.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目、税率自2004年1月1 日起进行调整,降低进口税则中2414个税目的最惠国待遇税率,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11%下降至10.4%.[2]

  3 关于进口配额许可证的取消

  长期以来,我国对一部分商品实行配额许可证制度,这与WTO关于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法律原则相抵触。因此,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到2005年取消所有与WTO规则不符的非关税措施。为履行承诺,中国2003年取消了摩托车及其关键部件等4种重要工业品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部分税号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004年实行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1999年的35种减少为5种,共123个数目产品。[3]到2005年1月1日,中国可以取消所有的进口配额许可证。

  (二)关于服务贸易领域立法的新发展

  近年来,中国注重服务贸易立法,特别是入世后,根据入世在服务贸易方面的承诺,中国加快了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主要表现为:(1)在商业领域,2004年4月16日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允许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批发、零售、特许经营的商业企业。(2)关于银行业,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0日修订颁布了新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2年1月颁布了相应的实施细则,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根据条例与实施细则,我国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给予外资银行从事与中资银行相同的银行业务的权利,落实国民待遇的承诺。(3)关于保险服务,国务院制定的《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允许外资设立合资寿险保险公司和独资非寿险保险公司。(4)在证券领域,2002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允许设立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和合资证券公司。(5)关于法律服务,国务院2001年11月颁布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以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方式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6)关于电信服务,国务院制定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 日起实施,允许外商以合资方式投资中国电信企业,提供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服务。

  此外,服务贸易领域中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包括《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暂行规定》、《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规定》等。[4]

  (三)关于外商投资法的新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吸收外资取得了巨大成功,2003年成为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与此相适应,中国外资立法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这三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贯彻我国对外开放方针,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2000年10月和200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这三部外资法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规定不符的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出口强制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