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经济法与WTO规则的契合(三)

来源:微学外销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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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在内容方面的契合

  从中国经济法与W TO 规则在规范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关系可知,“入世”后, 受W TO 规则的影响, 中国经济法须对政府经济管理制度的内容作出调整, 因此, 二者内容呈现一定的契合性,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W TO 规则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等原则和中国“加入议定书”均要求, 必须删除以“内资”和“外资”、本国和外国等划分市场主体的标准, 以保证国际与国内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回应W TO 规则,中国经济法可以继续实行并完善对特殊市场主体的调整制度, 例如, 可以规定高科技企业、林业等特殊市场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还可以在不违背W TO 规则的前提下, 制定特殊市场主体类别制度, 如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村经营承包户等。

  2、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W TO 规则既包括GA TT (1994)、农业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等项法律制度, 也包括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关于特殊经济区、国营贸易、价格控制、补贴、农业等多项条款。中国经济法必须使自身的财政、税收、金融、计划和产业等多项制度与W TO 规则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性、衔接性。例如, 我国必须放弃以高关税保护国内产业的调控手段, 以履行关税减让的承诺。

  3、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中国经济法的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综合市场管理法以及金融市场、建筑市场的专项市场管理法等。与这些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相联,W TO 规则包含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多项内容。回应W TO规则, 中国已经相继修订和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等。

  4、经济管理程序法律制度。

  W TO 规则和中国“加入议定书”均有关于“透明度”原则和进出口许可证程序的规定。中国经济法在程序方面应与W TO 规则保持更大一致性, 不仅要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制度, 而且可进一步推进行政指导等其他经济管理程序的改革。中国经济法与W TO 规则内容方面的契合性说明, 中国经济法可以在实施W TO 规则及完善本国特有的经济管理制度方面灵活处理,有所作为。

  (三) 在效力方面的契合

  中国经济法为满足W TO 规则对行政许可制度的要求而作出相应的调整, 是由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效力准则决定的③。具体而言,W TO 规则的效力问题包括W TO 成员方是否承认并落实规则的有关内容以及是否具有在成员方国内直接执行的效力两个方面。W TO 规则是一揽子协议,W TO 成员必须全部接受并负责贯彻落实其内容。至于其是否具有直接执行力则存在争议。GA TT (1947) 的谈判起草者曾试图使该项协议具有“自执行性”; 事实上,GA TT 并未生效, 生效的只是GA TT 临时适用协议书。当今世界, 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W TO 成员方均不承认W TO 规则的“自执行性”, 而是把W TO 规则内容转化为国内法才具有执行效力——不过, 关税减让是个例外。

  中国经济法与W TO 规则在规范行政许可方面, 体现了他们在效力上的契合关系: 1) 中国经济法—— 不仅限于经济法—— 应积极落实W TO 规则内容, 将W TO 规则的制度转化为本国制度; 凡中国承诺的与W TO 规则有关的内容, 经济法应与之保持一致; 2)W TO 规则在我国不具有直接执行的效力, 落实W TO 规则内容只能通过制定和执行经济法等国内法, 因此W TO 规则对中国经济法存在“执行效力依赖”, 或称“执行路径依赖”。这一点也说明W TO 成员让渡的是部分经济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 而非经济管理立法权。

  三、结语

  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还未能适应W TO规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中国经济法将承担着创新经济领域行政许可制度的重任。在面向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政府经济管理体制中, 经济法在功能、内容和效力等方面都与W TO 规则存在密切的契合性。而成熟的经济法也必然是能将W TO 规则与中国实际密切结合、灵活应对的经济管理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