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探析(三)

来源:微学外销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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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WTO 在“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问题上的态度浅析

  WTO 协议的制订是考虑在贸易的框架下达成一个多边的贸易协定,关于WTO 一揽子协议的谈判几经周折而又峰回路转,各成员国考虑的只是贸易问题,而并没有同时考虑到贸易措施对投资的影响,即使考虑到了,在当时的情况下也无暇在谈判桌上将这些问题提出来,因为投资的多边协调并非WTO 的工作重点,在多边协议中订入TRIMs 协议已经是一个可喜的成就了。因而,WTO 协定中对贸易措施的规定从投资的角度来看事实上是存有缺陷的。[14]而且WTO 在对待区域经济体上的态度也对国际投资造成了影响。为了促进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加快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一国给予区域经济体其他成员方的优惠甚至超过了其给予WTO 成员方的优惠,这无疑会促使区域经济体外他国的出口商为了取得超越其他WTO 成员方出口商的竞争地位,并且取得和区域经济体内的竞争者同等的竞争地位,而选择在区域经济体内的一个国家投资以获得各种优惠。

  由此可见,区域经济体内贸易的优惠安排对投资的影响是显著的,而WTO 协议并没有将这种影响考虑进去,相反,GATT第24 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一个例外就是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也就是说,成员方可以与一些特定的国家结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对于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互相给予的优惠,其他成员方不能自动获得。[15] 这就使得参加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成员方在吸收投资方面占了一定的优势,特别是如果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某一方是一个进口大国的话更是如此,这种情况的存在事实上扭曲了资本的正常流向。

  (三) GATS 的缺憾与“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浅析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内,外资的准入问题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交锋的阵地,其与外资的待遇、外资的保护问题共同成为国际投资法的争议焦点。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这种交锋仍然存在,发达国家希望在GATS 的框架下促使发展中国家开放更多的部门,发展中国家一直坚持对外资准入的管制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而不肯放弃管制权。现有的GATS 未将国民待遇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而是根据各成员方在承诺表中所做的承诺实施国民待遇。虽然GATS 在制订时作此种安排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在客观上,此种安排却未充分关注其对服务贸易领域的投资可能带来的影响。事实上,服务贸易领域的投资已经越来越多, 即便在20 世纪90 年代初期,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约50 %就已是投资于服务活动的了,而在许多国家其占每年流入资本的比例则更高。[16]如果WTO 在这方面不能取得持续的进展的话,鉴于现在统一的多边投资公约的缺乏和暂时尚无望达成此类投资公约的现实,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必然受到影响,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也将因此而受阻。在GATS 协议框架下,对于投资产生影响的另一个方面是关于服务人员资格及其承认的问题,但在GATS 中,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仍然是有缺陷的。根据GATS 第6 条的规定,服务

  贸易理事会要制定必要的纪律确保有资格要求的程序不至于构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要求成员方根据自己承诺开放的部门制定适当的程序来验证来自其他成员方的专业人员的能力。GATS 第7 条规定主要要求成员方对在特定国家已经获得的教育或经验或已经给与的证明和许可根据有关协定予以承认或自动给予,如已经有相关的协议或决定自动给予,应给予其他成员方参与这种协议的或自动给予安排的机会。根据这些规定,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对于资格的要求,各国可以根据开放的部门自行决定许可程序和资格要求。对于学历、经验和证明的承认, GATS 的纪律是指向于其他协议的安排或者成员方的自动给予。而根据GATS 第6 条规定服务贸易理事会成立的专业服务工作组为实施GATS 的规定而制定的文本对各成员方并没有约束力,只是使政府间谈判关于专业资格相互承认协议的工作更加容易。[17]由此可见,GATS 下的关于服务贸易人员资格及其承认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仍然受制于各国的国内法规定或者其他的多边协议安排,而这些多边协议的安排并不一定使 WTO 的所有成员方都可以享受其权利。缺乏具体的关于资格及其承认问题的规定是GATS 可能对投资造成影响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有一部分是一种激励措施,而激励措施在现代吸引外国投资中的作用却越来越小,因为激励措施可能随时被东道国政府出于政治上的原因而改变或取消,同时,激励措施是一种东道国用来引导外资的部门分布的一种手段,一旦在该部门的外资能量可以满足东道国的需要的时候,东道国政府可能会将这些激励措施转变到其他部门,可见,这些激励措施是缺乏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18]正是由于投资者的这种考虑,使得这些激励措施吸引外资方面的作用日趋渐微。激励措施作用上的下降将使一些其他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在影响外资流向上的作用更为显著。而现有对于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非激励措施如反倾销措施、原产地规则等的调整却仍是一个“灰色区域”。WTO 没有做到这一点,其他的国际条约就更不必说了。因而真正重视“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并付诸实践已成必需。

  四、“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前景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是在国际投资多边实体规范走入困境时的一种选择。自从投资自由化的目标提出以来,基本的状况是发达国家希望实现投资的自由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也希望实现投资自由化,但却是雷声大,雨点小。事实上,投资自由化目标的实现有赖于资本流动的自由化,要求各国更多地开放市场以及让外国投资在东道国能够得到足够的保护。作为主要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更希望提供一个能够更为体现外国投资者利益的国际条约,然而事实证明,在现今阶段要求发展中国家放弃立场开放更多的可供投资的部门和为外资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是不切实际的。国际投资的多边化努力特别是《多边投资公约》(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 ,MAI) 的流产是最好的证明。因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说明了当今国际投资还未能使大部分国家放弃对外资的戒备的心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投资的多边协调有必要另辟蹊径。应该说,WTO 框架下,TRIMs 协议和GATS 协议的通过和各国对服务贸易做出的承诺是国际投资多边协调的一个有效实践。然而遗憾的是这两个协议本身仍然存在欠缺之处:对TRIMs 的内涵尚有争论,大多数的学者认为受TRIMs 规范的投资措施的范围也是很有限的;而GATS 的实施首先依赖于各国的承诺,而各国如何将这些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实践也是一个疑问,各国的国内立法可能会削减GATS的有效执行。而“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提出和规范,显然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探索投资的多边协调,至少在资本的流动上,从贸易措施入手来实现国际投资的多边协调应是目前较为可行的尝试。

  相对而言,GATS 应该被给予更多的关注,从投资的结构上讲,对服务业的投资是国际资本比较关注的问题,而服务业投资的一个前提是市场的有效准入,WTO 框架下的GATS 平台应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发展中国家应根据自己本国的实际情况开放本国市场,一般认为,外资的进入会冲击本国的民族产业,而从我国发展的情况来看,恰恰是内外资竞争最为激烈的产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如我国的家电制造业,我们也曾经有过阵痛,但事实证明在一段痛苦期过后,我国的家电制造业成为我国出口的重要产业。因此,对外资进入对产业的影响的利弊应从实证的角度来进行全面的考察,发展中国家也可从中汲取经验。在WTO 现有的货物贸易法律框架下,并未充分考虑到这些贸易措施对投资可能造成的影响,而随着对国际投资的日益重视以及WTO 货物和服务贸易协议的生效和实施,投资问题也会成为国际社会需要予以更多的关注的问题,国际社会似乎也有余力对国际投资活动进行更多的协调,WTO 多哈谈判争取达成“多边投资框架协议”的努力可资证明。正因为如此,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也就有其可以预见的未来,至少对于现有的WTO 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做出调整时,对贸易措施对于投资的影响会予以更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