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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探析
自从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后,人们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ade -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 TRIMs) 已经耳熟能详了,而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却鲜有人关注。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对“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所下的定义,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指的是会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数量、成分、部门构成和地理分布的贸易政策手段。一些被归为IRTMs 的贸易措施如关税、配额和出口融资,其本意并不在于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向,但会对外国投资者的决定产生重要的影响。但其他的贸易措施如出口加工区和合作生产或补偿贸易安排(buy - back trade arrangements) 却是被设计为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向产生影响的。本文旨在讨论国际贸易措施可能会对国际投资造成的影响。
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与国际投资关系的重新审视
经济全球化的表现主要体现在生产和贸易的全球化、投资的全球化和金融的全球化上,不容忽视的是,经济全球化的各种表现方式不是独立地起作用的,虽然各种方式之间没用层次的高低区别,但三者间的交融性和互动性却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对一个外国投资者而言,投资的本金和利润是否可以合法和自由地汇回母国是其在选择投资东道国时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而投资本金和利润的汇回问题,既在一国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调整范围内,也在一国有关国际金融的法律调整范围内。同样可以成为例证的是金融和贸易的关系,如果一个国家的金融状况发生了显著的恶化,国际收支出现严重的失衡,该国的国际贸易必然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一方面缘于金融状况的恶化影响了汇率,从而影响了进出口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发生金融状况恶化的国家可能采取一定的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可能仅仅针对金融,但必然会同样的影响到贸易的流向,而相对的另一国也有可能采取措施,甚至是采取竞争性贬值的方法以促进出口。而有关投资措施对贸易的影响自不待言。正是认识到了投资措施对贸易的影响,WTO 就专门针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进行了规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贸易问题借助于WTO 机制已经步入了国际规范的阶段,而对于投资措施的实体规范却仍在努力之中,经合组织(OECD) 曾经起草过专门的协调国际投资的实体规范———《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 ,MAI) ,但却没能成功;WTO 在多哈谈判中也将“多边投资框架协议”纳入谈判议题,但时至今日也未有成果。正因为如此,目前在研究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关系中,更多地是从国际贸易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WTO 对投资措施的规范也是为了减少投资措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关系的交融性、互动性要求不仅考虑投资措施对贸易可能造成的影响,也需考虑贸易措施可能对国际投资造成的影响,甚至也应考虑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政策(措施) 可能会对国际投资造成的影响。
二、与投资有关贸易措施的具体表现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基本上由以下几种组成:
(一) 关税
可以说,关税是最为主要的贸易措施,也是影响投资流向最为重要的因素。其他的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或多或少的都与关税措施有关。在国际投资中,纯粹只是货币资本投资是较少的,投资者往往在东道国进行货币资本投入的同时,提供实物资本(往往是设备) ,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多的吸引外资的进入,对于用以投资的实物的进口往往是免税的。另外,投资者在东道国为在该国投资而自用的一些实物的进口往往也是免税的。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一国对某一产品征收的关税过高,生产该产品的生产商如果要降低成本,就可以通过在原进口国直接设立投资企业,直接生产产品就地销售的方式以避开高关税壁垒。
(二) 非关税措施
1. 原产地规则。
根据WTO 协议的规定,原产地规则指的是为确定货物原产地国而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1] 原产地规则对投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原产地规则既可以成为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的一种工具,也可以通过改变商品的原产地从而使产品享受不同的关税待遇,而且,原产地规则还在配额和产品的复进口中得到运用,这些影响都可以使投资的流向发生改变。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可能为了享受由运用原产地规则而得到的关税或非关税的优惠,而选择在能享受到这种优惠的地域内投资。比较典型的如出口商为了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措施,往往在该国或邻国投资。[2] 如果被投资国的出口配额有余,出口商也会选择在该国投资以获得出口配额。相对来讲,这种贸易措施对投资的影响是微弱的,因为配额的有余与否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而投资是一个长期的商业行为,以长期的商业投资去博取不确定的优惠对投资者而言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2. 补贴。
补贴是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当地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包括现金补贴和减免或退还国内税,提供低息贷款或出口担保以及外汇贬值等。[3]对投资有显著影响的补贴主要是提供低息贷款和税收优惠。出口商为了能享受到补贴带来的优惠,也会有选择的在补贴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内投资。我国的出口退税措施当属此类。根据WTO 协议下的《反补贴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补贴政策有例外规定,因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补贴措施的实施可能会对其吸收外国投资有利,当然,前提是不违背 WTO 协议下关于补贴和反补贴的有关规定。
3. 国家技术和卫生标准。
由于关税的不断降低和非关税措施在WTO 框架下的协调,国家技术和卫生标准正逐渐成为一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武器,而另一方面,国家技术和卫生标准也成为了影响资本流向的一种措施。举例而言,如果一国以进口产品不符合国家的技术或卫生标准为由拒绝进口该产品,对于出口商而言,可能的办法就是在该进口国设立企业以规避该进口国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和检疫。其次,如果出口商在一个区域贸易区设立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如果在生产国得到技术或卫生上的认可,其就可以免去在该区域贸易区内的其他国家的有关当局对产品进行的检验。如欧盟实施了统一技术标准,由于在欧盟范围内销售在欧盟技术协调指令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加贴CE 标志才被允许,根据《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的合格评定模式以及加附和适用CE 标志规则的第465/ 93 号理事会决定》,技术标准适用相互承认原则,而且为了保护国内的产品,各成员国会主动的放松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 [4] 这就吸引了资本向该国的流动。再次,如果东道国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标准水平较低,一些在技术标准和卫生标准较高的国家不被允许设立企业的投资者可能就会选择在技术标准和卫生标准较低的国家投资。
4. 反倾销措施。
如果一国对来自另一国的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而该国的市场对出口商来说是极其重要的,被调查国的出口商为了规避该国的反倾销措施就会在该国的邻国或该国设立企业,从而带动资本的流动。
5. 配额。
配额对于投资的影响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将投资保留在贸易地位得到加强的国家内;将外资从其他国家吸引到具有优势的国家;有效的将协议外的非资本输出国排除在可能参与受影响的产业部门交易之外。[5] 但由于配额并不是固定的,并且能否得到这些配额也是不可预见的,配额对于投资的流向的影响相对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