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单证相符
一、案例
2005年3月间某工艺品进口公司向巴基斯坦。BC贸易有限 公司成交一笔贸易6月5日对方开来信用证,有关部分条款规定: “…350 SET OF OF DINNER SET,PRICE:USD.35.00 PER SET,C&F KARACHI,SHIPMENT FROM QINGDAO TO KARACHI,SHIPPING MARK TO BE ‘B.C./381 AND 451/KARACHI 'ONLY (350套西餐具,价格每套35美元,C&F卡拉奇。从青岛装运至卡拉奇,运输标志仅为”B.C./381 AND451/KARACHI.“)
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条款,在装运后即备齐单据向议付行交单,未料到单寄至国外,开证行提出拒付意见: “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存在如下不符点:
①你提单及发票等单据上表示的运输标志与信用证不符。信用证规定“B.C./381 AND
451/KARACHI“,你提单及发货票等单据的运输标志为”B.C,/381 & 451/KARACHI.
①我信用证规定价格条款为USD 35 OVPERSET,C&F ERADU你发原上表示价格条件为VSD 35.00 12TRSET,CFR KARACH.
③包装单上运输标志栏表示:“AS PER INVOICE”,系据哪个发票?漏发票号码,应表示出依据第XXxX号发票。
根据上述单证不符,我行无法接受。单据暂代保管,请告处下意见“。
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接到上述开证行拒付意见后,经研究认为 开证行所提的完全是挑剔性意见,即于6月28日作出反驳。“你6月25日电悉。贵行提出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所谓不符点问题,我们认为:
①你信用证规定运输标志:“B.C./381皿D451/ KARACI”,我提单及发货票等单据的运输标志为:“B.C./ 381&451/KARACHI”。所谓不一致,即“AND”与“&”之别,何况“&”即“AND”的缩写符号,两者没有什么差异,不能算为单证不符。
②关于价格款中贸易条件C&F,根据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的《1990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规则》规定,C&F改为CFR,术语己被CFR所替,C&F不复存在,所以我发票将C&F,这是正确的。
③包装单上运输标志表示“AS PER INVOICE”,你行认为未表示发票号码,无法依据是哪一套的发票。我们认为本信用证项下的发票只有一个(信用证又是不许分批装运),再无其它发票。 所以“AS PER INVOICE”中的发票当然是指本套单据中唯一的发票,表示或不表示号码都是没有区别的。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我所提交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不存在单证不符的情况。请你行按时付款“。
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发出上述反驳意见后,于7月1日又接到开证行来电:
“你6月28日电收悉,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事,我行与申请人均认为:
①关于运输标志问题,你方认为提单及发票等单据与我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标志仅是 “AND”与 “ &”》的差 别,两者是相等的,似乎单证也是相符的,但你方末理解我信用证的要求,我信用证原规定:“SHIPPING MARK TO ‘B.C/381 AND 451/KARACHI’ONLY .”,其意即只能这样的运输标志才能接受。你方单据却表示“B.C/381 AND 451/KARACHI”,将 “AND”改为“&”,当然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了。
②关于贸易条件,C&F与CFR两者术语之间有何差别,我银行对类似这样术语不掌握。根据CUP500第13条规定,我银行 ,只管你单据上是否与信用证表面上 (ON、THEIR FACE)。相符,C&F与CER就是表面上不符。
③我信用证既已规定了运输标志,你方的单据 (包括包装单)应按实际运输际志表示出来。即使表示“AS PER INVOICE”亦应表示该发票号码才能有所依据。
根据以上情况,你方单据确实明显地存在不符点。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工艺品进口公司与议付行研究,最后认为虽然对方有些是属于挑剔意见,但我方单据确有一定的缺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只好又向买方进行商洽,并了解到对方主要由于国际市场疲软受些损失,结果通过儿次洽商,让价10%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