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落实装运特别条款损失案
案例
A……S.进出口公司与某商人成交一笔交易,国外开来信用证,关于装运条款中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Doha by a steamer is not over 15 years of age,not later than 31st may ,1994”(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轮船从中国港口装运至多哈,最晚装期1994年5月31日前。)
A……S.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要求于5月15日装运完毕。5月16日即备齐所要求的各种单据向议付行交单。经议付行审单后提出:信用证规定由不超过I5年船龄的轮船装载,必须落实本条款,应由轮船公司出具证明。A……S.进出口公司即与外轮代理公司联系要求出具船龄证明,但外轮代理公司不同意出具,理由是A……S.进出口公司在托运单 (Shipping order)上并未要求如此条款,而且该轮系第一程船,在香港转运,实际第二程船能配载什么样船,多少船龄的船,目前无法了解。
A……S.进出口公司将上述情况与议付行研究,议付行有关人员认为信用证要求必须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船装运,明显与证不符。最后由A……S.进出口公司出具补偿保证书,由议付行
于5月17日向开证行寄单,在面函上提出其不符点内容及 “凭担保议付”。单寄到开证行,开证行于5月23日即提出: “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第XXXX号单据已收到。根据议付行面函(Covering Schedule)所提出的不符点不能接受,单据暂代保管,请告单据如何处理。”
A……S.进出口公司邀请有关名家对本案情加以分析,经研究结论认为:
在议付当时出具不符点的补偿保证书,“凭担保议付”的作法是错误的,信用证虽然规定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船装运,但未规定有关落实该条款的单据。这样非单据化的条款,受益人可以不予理睬。所以说原单据仍然是单证相符,受益人与议付行反而自己主动制造单证不符的说法,向开证行 “表提”寄单,请求开证行通融接受,所以说是错误的。
A……S.进出口公司正准备根据上述分析向开证行申述单证相符的意见时,5月25日又接到开证行来电称:
“5月22日我行接到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你方单据,根据议付行面函提出单据的不符点情况,我行即与申请人商洽,结果无法接受单据,故我行于5月23日即电告你方不能接受单据,但随后我行经审核单据,发现你方提交的单据中商业发票商品名称与信用证不符”,信用证规定:“‘Canned Bamboo Shoots',而你发票为’Canned Bamboo Shoots Shredded'.请速告对单据处理意见,现暂代保管单据。”
A……S.进出口公司即查核原单据留底,确实发票魄品名比信用证多了Shredded“,信用证规定的品名为 ”竹笋罐头“,实际货物的品名为”竹笋丝罐头“。A……S.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当时认为信用证品名是属统称,发票和其它单据如按实际货名称出具,这样并未超出信用证规定范围。如果按信用证规定品名出具单据,但商检局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只能按实货名称,不同意按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出证,又造成了单与单之间的不一致。所以当时才按实货名称制单。
A……S.进出口公司最后经研究决定,于5月26日立即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补寄正确的发票,同时向开证行申述关于装载不超过15年船龄的所谓不符点的异议。
6月2日开证行又来电提出:“你5月26日补寄来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更正发票,虽然已收到,但你方于本信用证规定5月25日前交单有效期之后寄单,该证已过期失效,我行无法处理信用证超过有效期后寄来的单据,单据仍在我行暂时代保管,速告如何处理。”
A……S.进出口公司再三研究也毫无结果,因为信用证已过期失效,补寄去发票也解决不了问题,最后只好同进口商商洽,以降价10%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