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给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重新定位提出了某些原则性、方向性要求,这可概括为:
(1)适度。WTO规则对政府干预既允许又限制,应当将政府干预的力度限定在不损害市场机制、不妨碍贸易自由的幅度内。
(2)规范。政府经济职能既要符合国内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又要避免与WTO规则及中方承诺相冲突,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3)统一。凡涉及WTO规则的相关领域,必须保证各层级法律与政策的统一性,避免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行政执法依据的矛盾、冲突。
(4)效能。政府应更新管理理念,提高管理效能,从重审批转向审批与管理并重、管理与服务并重,从全面监管转向以重点监管为主,从运动式、间歇式大检查大清理转向常规式监管。
(5)服务。政府应实现“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角色转换,按照WTO规则完善对外贸易的法律体系,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