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强调的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在政策上综合配套、整体推进,特别是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国有企业改革相结合。通过减少审批事项,切实落实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特别要把企业的人事权、分配权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二是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取消的审批事项,一部分要用市场机制代替,一部分要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同时,进一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市场法律法规,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三是与政府职能的转变相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服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政府机构改革的统一要求。四是与法制建设相结合。应尽快制定《行政许可法》,这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健全行政审批制度的一部重要法规。改革的成功经验要用法的形式加以确定,进一步巩固改革的成果。
总之,经济全球化是一种现实,“政府的真正选择不是如何与全球化作斗争,而是如何控制全球化,全球化将要求对内和对外的创造性政策”[⑤].因此,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重新定位应该在本国经济最大承受力的基础上寻求与世界经济融合的最佳方式,策略地参与经济全球化,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
二、接轨与对抗的法律需求
WTO规则是WTO各个成员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斗争和妥协的产物。“入世”后的我国立法,面临着既需要与WTO规则和WTO各成员国法律接轨,又需要从本国国情和利益出发保持本国法律特色的选择。WTO规则有许多弹性和不确定性条款,这为我国法律与WTO规则和WTO成员国法律之间的求同和存异,留下了很大的空间。WTO成员之间艰难和曲折的谈判过程,也就是接轨与对抗并存和交错的过程。如果只是接轨而不对抗,那就用不着谈判。我国法学界既要重视法律接轨的研究,更要重视法律对抗的研究,特别是对在符合WTO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对抗的研究。如果只是一味主张接轨而忽视对法律对抗的研究,那就是对民族和国家的不负责任。
(一)经济全球化要求法律的借鉴与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