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干预及其法律需求
1、经济全球化并不否定政府干预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并不等于否定政府干预经济的职能。经济全球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政府干预是坚持本国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下逐步实现自由贸易的重要保证。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配置生产要素、协调经济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两种互补机制。由于市场机制固有的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促使政府在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克服外部不经济性、平衡社会分配结构等方面应发挥积极的干预职能。
经济全球化不仅要求贸易自由化,也要求政府干预,需要政府加强对宏观经济的管理。面对经济全球化,在鼓励与支持贸易自由化的前提下,也应竭力维护国家的主权与独立,不能因为贸易保护主义违反所谓历史发展潮流,就以损害本国的正当利益为代价摒弃政府干预。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各国经济状况差异较大,主张现阶段实行无关税限制的完全自由贸易无异于使发展中国家沦为发达国家经济上的附庸。同样,贸易自由化将导致货物流、资本流在世界范围内奔流四溢,风险丛生,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危机若不受限制地肆意蔓延,也必然损害国际经济(金融)的整体稳定和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利益。因此,需要各国政府在贸易自由化涉及的各种领域,在不同级别与层次上开展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合作,实现世界范围内政府干预的协调与互动,以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健康发展。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一国政府对本国经济贸易管理的权力是一国国家主权的重要表现,WTO同样不能以推进经济全球化为借口要求其成员出让国家主权。根据WTO法律文件的规定,WTO虽然为保证贸易自由化对各成员的政府行为进行了强制性规范,但同样承认政府对贸易的促进、保护作用,并特别授权发展中国家政府可引用保障条款保护国内市场。
2、经济全球化要求优化政府干预
经济全球化导致国际经济格局发生重大转变,更导致不同国家间(特别是发展中国与发达国家间)的利益矛盾复杂化和尖锐化。这就要求各国政府的干预策略和干预方式适应经济全球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在此背景下,发展中国家优化其政府在增强本国经济竞争力方面的作用势在必行。随着在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进展中,生产要素跨境流动障碍的大幅度消除,为发展中国家利用全球资源发展本国经济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越来越意识到,创造与维护有效率的市场机制远比以扶“弱”为目的的产业政策更重要。优化政府干预作用的基点,应当从对市场主体和交易行为直接干预,转向增强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国际协调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的相互渗透导致各国经济政策的相互影响加深,一国的国内经济政策不但会对他国经济产生影响,而且还可能因受他国经济政策的影响而削弱政策的国内效应。这表明,优化政府干预需要将单个国家内的政府干预发展为多国的或世界性的政府干预,而国家间的政策协调与集团干预也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经济(金融)合作的重要内容。[③]因此,各国在制定、实施国家经济政策和行使政府干预职能时必须站在国际高度考虑连动效应,努力寻求国家间经济政策的协调,才能保证世界经济的和谐发展。[④]
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政府经济职能的定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经济职能的定位,亦即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是经济法的根本性问题。政府经济职能的作用范围、内容及具体方式,因各国的国内具体情况和国际经济地位不同而有所差异。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与“转型国家”的意义显然不同。因此,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正在转型中的或者初步完成转型的发展中国家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时,应当顺乎经济全球化的潮流,给政府经济职能重新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