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制定了周密细致的法律对外贸关系进行管制。《美国贸易法》(1974年)就是其最主要的一个,它构筑了美国外贸法的框架,其它外贸法律则是它的原则和规则的延伸与细化。它共分7个部分,其中第二部分的第一个条款“促进对进口竞争积极调整的措施”就是通常所称的“201条款”。“201条款”规定“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法裁定,某物品正以如此增加的数量进口美国,以致成为对生产与进口物品相同或直接竞争物品的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在其权限内,总统应根据本部分采取适当可行的、其认为会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努力、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措施。”[⑩]《美国贸易法》在202~204条款中分别规定了实施“201条款”的程序: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裁定和建议;进口损害裁定后的总统措施;措施的监督、修改和终止。
“201条款”是美国根据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保障条款制定的国内法,是美国贸易立法与WTO规则看似接轨、实为对抗的典型代表。其目的在于使一国在特殊情况下免除其承诺的义务或协定所规定的行为规则,从而对因履行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其实施有合理的一面。但与此同时,“201条款”使用中的任意性特征对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也十分严重。在此,不妨对“201条款”作简要的评价:
1、“201条款”有利于美国国内行政与立法权力的平衡,提高美国管理对外贸易的能力。在美国,管理对外贸易的权力机构是国会,而国会自己并不能具体执行、实施外贸法律。从1934年起,美国国会周期性地授权总统进行贸易谈判。但国会与以总统为中心的行政机构的矛盾关系经常影响对贸易的有效管理。为了解决这个矛盾,1974年通过的《美国贸易法》明确规定,允许总统与其他国家签订贸易协定,以协调、降低或消除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公平与公正。《美国贸易法》规定了国际贸易谈判中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间的合作框架,引进了国会批准总统签订贸易协定的“快轨道程序”,从此以后,国会与总统在管理对外贸易方面的关系得到协调。
2、“201条款”是美国保护本国工业的法律手段。美国人声称,“201条款”的目的,仅仅是“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但事实是:贸易伙伴别无选择,只能按照美国的安排、判断、观点、时间表,甚至美国的法律进行谈判。“201条款”赋予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总统以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决定把哪些产品纳入调查范围之内,并作出其是否对国内产业产生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裁定报告;可以不经美国工业起诉,自行开始对某一国家进行调查;可以决定对某一外国是否采取报复措施和采取什么报复措施。因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为了美国工业的利益,随时动用“201条款”以保护本国的工业。另外,“201条款”中也有许多含义不明的概念,这也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适用“201条款”提供了更大的自由解释权。可以说,某种进口产品一旦被纳入“201条款”的调查范围之列,出口国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只能任人宰割。
3、“201条款”对国际贸易的危害在于其单边性。与WTO规则的多边性不同,“201条款”是一种单边措施,外国的贸易做法是否公平,完全依美国自己的标准来判断。如果所有国家都仿效美国,采取类似“201条款”的规定来对付自己的贸易伙伴(事实上,现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类似于美国“201条款”的国内法),那么多边贸易体制就倒塌了,而森林法则又会重占上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