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趋利与避害的法律需求
江泽民总书记1998年3月9日在会见出席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团时指出:“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谁也回避不了,都得参与进去,问题的关键是要辩证的看待这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既要看到它的有利的一面,又要看到它的不利的一面。这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尤为重要;我国既要敢于又要善于参与这种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并学会趋利避害。”[11]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利害并存的双刃剑,其参与者往往陷入趋利与避害的两难选择,趋利往往难以避害,避害往往难以趋利。有些发展中国家在卷入经济全球化后,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还扩大。这就是我国应当吸取的教训。
经济全球化是在各国政府和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展开的,各国都可从中受益。在WTO的宗旨中,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增长相称的份额。我国作为体制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加入WTO对改革和发展都非常有利。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的我国,与WTO规则接轨就是与市场经济接轨。所以,“入世”将加速市场化改革过程,从而给我国的发展创造体制条件和动力条件。不仅如此,WTO还给发展中国家创造了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