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发生海上风险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全部损失(total loss),又称全损,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⑴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保险的货物全部灭失,或保险标的损坏后不能复原,或标的物权丧失已无法复归于被保险人,或载货船舶失踪经过相当长时间仍无音讯等。
⑵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的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所花费的费用超过该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在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要求按推定全损赔付。在按推定全损赔付时,必须向保险人提出委付(abandonment),经保险人同意,才能按推定全损赔付,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时候,被保险人自愿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按保险标的全部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表示。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保险标的一部分毁损或灭失,部分损失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⑴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简称G.A.)
是指载货的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船方为解除共同危险或航程得以继续进行,有意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一些特殊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例如,载货船舶在航行中搁浅,船长为了使船、货脱险,下令将部分货物抛弃,船舶浮起转危为安。被弃的货物就是共同海损的牺牲。再如,在船舶搁浅后,为谋求脱险起浮而不正常地使用船上机器,导致主机破坏,船舶无法航行,被其他船拖至安全港。因此支付救助的报酬,就是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载货船舶必须确实遭遇危及货、船等共同安全的风险,载货船舶处在危难之中。
第二,共同海损牺牲必须是自愿的和有意识的行动所造成的。
第三,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
第四,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支出的目的仅限于为保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
第五,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
⑵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尚未达到全损程度,仅为部分损失,而这种部分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的损失。例如,载货船舶在航行中遇到狂风巨浪,海水入舱造成部分货物受损。
除上述损失外,货物在运输途中,还有由于外来风险引起的种种损失。例如,由于偷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和因战争所遭受的损失等等。
㈡ 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maritime charges)是指海上风险造成的费用损失。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
又称单独海损费用,是指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受雇人等为抢救被保险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2.救助费用(salvags charges)
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无契约关系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获救成功,依据国际上的法律,被救方应向救助的第三者支付的报酬。救助费用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在赔付时,必须要求救助成功。国际上,一般称为“无效果——无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