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exclusion)是由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除外责任中所列的各项致损原因,一般都是非意外的、偶然性的,或者是比较特殊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明确作为一种免责规定。除外责任还起到划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发货人各自应负责任的作用。
除外责任一般规定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发货人的责任;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保险货物的市价下跌;运输延迟等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费用。还有对战争险、罢工险等承保的责任往往在一般货物运输险中也可作为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由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风险、损失与费用。
承保责任的起迄期限
㈠ 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是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的规定方法。它规定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该条款中所指的“运离”,是指货物一经离开发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为开始;
所指“到达”,是指货物一经进入收货人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在仓库中发生的损失概不负责。如果被保险货物从海轮卸下后放在码头仓库、露天或海关仓库,而没有运到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最长负责至卸离海轮60天为限。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另外,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目的地以前的某一个仓库而发生分配、分派的情况,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也以自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
此外,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限,例如,我们对某些内陆国家的出口业务,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限在卸货后60天内到达目的地时,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具凭证予以延长,但需加收一定的保险费。但是,在办理扩展责任时,必须注意:在买卖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对扩展期限和扩展地点应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没有铁路、公路、内河等正常运输路线的地区,除非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一般不能规定扩展保险责任。对于散装货物一般也不办理扩展责任。
㈡ 海运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海运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自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生效,直至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当日午夜起15天为止。如果在中途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等到再装上续运海轮时责任恢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