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为北京,后来发生交货品质纠纷,外商不愿到北京仲裁,于是在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向我外贸公司寄来传票。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1) 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将争议案件退交北京仲裁庭截断。
(2) 本案例涉及仲裁协议问题所谓仲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第三者的裁决对双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有形式有: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有:A发生争议,只以仲裁;B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C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 结合本案例,我方与外商的出口合同中明确有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外商不但不愿遵守,且在当地法院起诉,根据仲裁的作用外商的做法违背了仲裁协议,是无理论依据的,故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坚持将该案件由北京仲裁庭裁断。
2、 有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在9月15日以前装船,但在同年8月2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由于卖方存货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仅因交通受到破坏而使货物不能按时运出。但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买方不同意。试分析:卖方的主张对否?
答: (1) 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
(2) 本案例涉及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免除责任。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存货仓库距震中远而未受严重损失,交能影响对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尚不至于达到使合同完全履行的程度,只是暂时对合同履行造成一定影响,故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而只能同买方协商将合同延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