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公司以CFR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达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1) 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2) 这个安全CFR条件下商品质检索赔问题,根据国际惯例,按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对方有权拒绝;索赔是要有索赔依据的,索赔的商检证书的开出地点机构应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有权拒绝。
(3) 结合本案例:1、德公司按期议付了货款,表示我公司产品在目的港后本身没有问题,也即说明产品的锈损发生在内地,这风险已超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应由买方承提;2、德国出具的商检证书是某内地的,并未按合同规定的在目的港检验,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3、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德公司却在半年后才发来检验证书。凭以上三点: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2、 国内某研究所与日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器,合同规定九月份交货,但到了九月一十五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属于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宣布之日起一十五天生效。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问: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答:
(1) 日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我方应尽快回电,催促日方尽快履约。
(2) 本案例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免除责任。
(3) 结合本案例:,日本政府宣布禁止该产品出口,是属于社会因素的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大,买卖双方的合同本应无法继续履行,但由于其宣布的生效日在宣布之日(9月15日)起的15天以后,也即10月1日,而买卖双方合同中明确规定交货日为9月份,卖方沿可不受此政府禁令的约束,不应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故我方应拒绝日方的不合理要求,并督促日方按期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