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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单位应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实行电子报检后,该编号可在受理电子报检的回执中自动生成。
2.报检单位:填写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的单位的全称。
3.报检单位登记号: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4.联系人:填写报检人员姓名。电话:填写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6.发货人:根据不同情况填写。预检报检的,可填写生产单位。出口报检的,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
7.收货人: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中所列买方名称填写。
8.货物名称: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上所列名称及规格填写。
9.H.S编码:填写本批货物的商品编码(10位数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0.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加工)地,填写省、市、县名。
11.数/重量: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数/重量填写。重量还应填写毛/净重。
12.货物总值:填写本批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外贸合同、发票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3.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质。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5.合同号:填写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6.信用证号:填写本批货物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17.贸易方式:填写本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写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其他贸易性货物等。
18.货物存放地点: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厂库。
19.发货日期:填写出口装运日期,预检报检可不填。
20.输往国家和地区:指外贸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或合同注明的最终运抵国家和地区。
21.许可证/审批号:对已实施许可/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编号,如卫生注册登记号、质量许可证号等。
23.启运地: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城市地区名称。
24.到达口岸:指本批货物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口岸名称。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填写在外贸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7.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28.用途: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试验、药用、饲用、其他。
29.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上打“√”或补填。
30.需要证单名称:根据所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上打“√”或补填。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
31.报检人郑重声明:报检人员必须亲笔签名。
32.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填写。
33.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