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
(一)报检员注册必须由已取得报检单位登记代码的企业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辖区局)提出申请。异地企业拟任报检员不得在深圳办理注册手续。
(二)首次注册应提交资料
1、《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2、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3、拟聘企业报检单位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4、拟任报检员2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
(三)注册程序
1、报检员拟聘企业网上申请。具体操作:登录网址WWW.ECIQ.CN,点击“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报检员注册申请(企业用户)”,按系统提示录入相应信息并提交,然后打印《报检员注册申请书》,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持有关资料到辖区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准予注册,一般情况下可当场出具《报检员证》。
二、《报检员证》注销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必须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2、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3、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4、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的。
(二)办理手续
1、填写《报检员证注销申请表》,申请表可到辖区局领取或从注册网站点击“空白证单”下载;
2、企业持《报检员证注销申请表》和拟注销《报检员证》到辖区局审核;
3、审核通过,辖区局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三、重新注册
(一)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检工作的,必须重新进行注册。
(二)重新注册除第“一”项之(二)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三)重新注册办理程序同第“一”项之(三)。
(四)报检员调往本辖区企业的,《报检员证》编号和初次发证日期不变;调往跨辖区企业的,《报检员证》重新编号,初次发证日期不变。
四、注册信息变更
(一)报检员申请变更个人注册信息的,必须持《报检员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表》、《报检员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原注册的辖区局办理审核变更手续。申请表可到辖区局领取或从注册网站下载。
(二)变更后如《报检员证》内容发生变化,辖区局将重新核发《报检员证》,但其编号和初次发证日期不变。
五、差错记分管理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或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二)记分方法
1、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差错或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4分、2分和1分四种。记分事项与分值见附件。
2、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满分12分,从《报检员证》初次发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3、在同一批次报检业务中出现两处或以上记分事项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4、注销后重新注册或变更个人注册信息换发《报检员证》的,原记分分值继续有效。
5、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当场或3日内提出申诉,经检验检疫机构复核,如报检员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或变更原记分。
6、记分后,报检员应立即纠正差错或违规行为。
(三)个人记分情况可登录注册网站(WWW.ECIQ.CN)查询(因差错记分管理目前暂未实施,此功能尚未开通)。
六、监督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采用以下管理手段:
(一)暂停报检资格
1、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暂停报检资格3个月。
2、同一记分周期内,暂停报检资格期间或期限届满后,被再次记满12分的,暂停报检资格6个月。
3、暂停报检资格期限届满后,原记分分值予以清除,重新记分至该记分周期终止。
4、暂停报检资格期间不得办理报检业务。辖区局暂时收回《报检员证》,无法收回的将予公告。
5、暂停报检资格期限未满不得办理报检单位变更手续,不予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二)取消报检资格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
⑴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⑵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⑶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⑷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2、取消报检资格的,同时取消《报检员资格证》,3年内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3、辖区局收缴《报检员证》和《报检员资格证》,无法收缴的将予公告。
(三)异地报检同样实施差错记分管理,分值正常累加。
七、延期审核
(一)《报检员证》有效期为2年。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证》实施延期审核制度。
(二)报检员必须在《报检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被暂停报检资格的也应在此规定期限前提出延期申请。
(三)办理延期审核手续应提交《报检员证延期申请书》和《报检员证》。申请书可到辖区局领取或从注册网站下载。
(四)延期审核合格的,《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期审核不合格:
1、在本次审核周期内被暂停过报检资格的;
2、在本次审核周期内未被暂停过报检资格,但累计记分达到18分或以上的;
3、未在规定期限前提出延期申请的;
4、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情节严重的。
(六)延期审核不合格的,必须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七)考试合格的,《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未按要求参加培训和考试或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延长《报检员证》有效期,其《报检员证》和《报检员资格证》同时失效。
(八)在《报检员证》有效期届满后仍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报检员证》和《报检员资格证》同时失效。
(九)办理注销手续后重新注册的,按原审核周期进行延期审核。
(十)辖区局收回失效的《报检员证》和《报检员资格证》,无法收回的将予公告。
八、遗失补发
(一)因遗失、损毁而申请补发《报检员证》的,可持《报检员证补发申请表》及登报声明作废材料或损毁证件到辖区局办理审核补发手续。申请表可到辖区局领取或从注册网站下载。补发的《报检员证》编号和初次发证日期不变,原记分记录继续有效。未补发《报检员证》前不得办理报检业务。
(二)因遗失、损毁而申请补发《报检员资格证》的,深圳考生可于每年1月和9月向深圳局培训中心提出申请,外地考生必须向考试报名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报检员资格证补发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2寸彩色近照,资格证丢失的应提交登报声明的证明,损毁的交回原证。申请表可到深圳局培训中心领取。申请材料由深圳局审核通过后统一送国家质检总局办理。补发的资格证使用原号,但其编号后加注“补发”字样。
九、如因管理需要而对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实际操作以最新规定为准。
2004-12-30 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