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8月1日施行)规定,国家商品检验机构对于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依法负责检验。海关对列入该表的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凭商检机构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对列入该表的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问:应何时办理报验手续?
答:进出口报验手续均应在向海关申报之前办理。
问:商品检验的内容是什么?
答:商品检验的内容指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问:《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由谁制定,共有多少种进出口商品?
答: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现行的《种类表》是199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共有18类,2012个,其中进口816个出口1577个。进口商品主要有:成套及单个机器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家用电器、交通工具、仪器仪表、医疗诊断设备、钢材、羊毛、棉花和化纤及其织物、纸浆纸张、皮革、塑料、橡胶、化肥、烟草、农药、石油及其产品、糖、木材等;出口商品主要有:粮油、肉蛋、水产品、水果、干果、蔬菜、罐头、糖、烟、酒、奶制品、土畜产品、中药材、丝、棉、麻、纱、布、毛、绸、服装、轻工、化妆品、家电、建材、陶瓷、有色金属及矿产品、煤、石油、化工原料、橡胶、机器设备等。
问: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免于商品检验?
答: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免验,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予免验:
(1)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3年时间)的商品;
(2)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验机构检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3)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100%,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4)连续3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100%,并且获得用户和消费者好评的进口商品。
问:进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怎么办?
答:进口商品经检验不符合法规、行政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商检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退货或销毁。同时,收货人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样品,以备对外索赔。
问: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时发现残损或短缺,如何办商检?
答: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需要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问:商检对商品的品质、数量检验外,还有什么检查?
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商检还负责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疫和向非协议国家出口动物产品的病虫害检疫。此外,商检还负责对进口货物的环境保护的状况进行鉴定。
问:动植物检疫的依据是什么?检疫的目的是什么?
答:进出境的动植物检疫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检疫的 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 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问:动植物检疫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应实施动植物检疫的范围包括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具体商品如下:
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动物产品 :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如制品、蛋类、血液、精 液、胚胎、骨、蹄、角等。
植物: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植物产品: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 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 等。 其他检疫物: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数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装载动植物、动植 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质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也包括 在此范围)。
问:需办理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应向海关交验什么单证?
答:应办理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无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境,均应办理检疫。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均应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检疫并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海关凭“检疫放行单” 接受报关。
问:进出境的货物在哪儿接受动植物检疫?
答:进出境的货物应在进出境地的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检疫。但下列情况除外:
进境后需办理转关的货物,除活动物和来自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仍在口岸检疫外,均可由指运地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由内地转关至口岸的货物,除活动物在口岸检疫外,均可在起运地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问:过境的货物是否需要检疫?
答:属来自疫区的需办理动植检疫的货物,承运人或押运人应当在货物进境时向口岸动植检疫机关报检,海关凭动植检疫机关签发的“放行通知单”放行。
问:出口到哪些国家的动物产品需要到动植检疫机关办理检疫?
答:出口到与我国缔结动物检疫及兽医卫生合作协定,单项检疫条款的国家的贸易性动物产品,需要到动植检疫机关办理检疫。与我国缔约的国家有:朝鲜、罗马尼亚、南斯拉夫、阿根廷、乌拉圭、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摩尔多瓦、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
问:出口到非缔约国的动物产品到哪儿办理检疫?
答:出口到非缔约国的动物产品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理动物检疫。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禁止进境的货物和物品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上述1.中规定的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