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境货物报检范围
(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境货物;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货物;
(3)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货物;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
(5)装运出境易腐易变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7)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
2、报检时间、地点
(1)报检时间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1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或申报。
(2)报检地点
出境货物影子阿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对有内地运往口岸分批、并批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合格后,方可运往口岸办理出境货物的查验换证手续。
对由内地运往口岸后,由于改变国别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批次混乱货证不符的,或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须在口岸重新报检。
3、出境货物报检的要求
(1)报检单位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报检时填写登记号;报检员在报检时应该出示报检员证。
(2)每份报检单限填一批货物,特殊情况下,对批量小的同一类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同一报关单的货物,可填写同一份报检单。
(3)应附资料:合同、信用证、厂检单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包装性能合格单、发票、装箱单等;
(4)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4、出境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对外贸易合同、销售确认书或订单,出口中成药(蜂王浆、蜂王浆剂、中药酒等)时,除提供外贸合同外,还应提供购销合同及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
(2)信用证,非信用证结汇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结汇方式;
(3)发票及装箱单;
(4)实施卫生注册及质量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质量许可证副本,并在报检单上注明卫生注册证号
或质量许可证号。同时提供厂检合格证。
(5)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外包装(如:纸箱、木箱、麻袋、集装箱、塑编袋等)报检时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5、出境特殊情况,需提供:
(1) 凭样成交的: 除提交一般性报检文件外,还需加附成交样品;
(2) 出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①死亡者护照或海员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②死亡者证明书一份;
③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④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一份。
6、出境货物报检的变更与撤销
对已检的货物有以下情况时,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凡涉及与检验检疫有关条款的。
(2)由于生产、运输等原因造成数、重量变化的。
(3)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已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需做改动的。
申请变更须提交于变更内容相关的单证,并退回原签发的证书、通关单等。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变更,可重新报检。
已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货物,由于生产、货源、运输、批文等方面不能出境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撤销报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货物,不得撤销报检。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7、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写
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写的以“***”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报检注册登记号。
(3)发货人:指本批货物的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的受益人的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4)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的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名称所对应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制定公布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所列的货物名称填写。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的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以净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的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件数及种类: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及种类。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2)贸易方式:A、一般贸易;B、三来一补;C、边境贸易;D、进料加工;E、其他贸易。
(13)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位置。
(14)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出境而签订的贸易合同编号。
(15)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所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16)用途:指本批货物出境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17)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信用证或合由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18)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19)许可证/审批单号: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目录》下的出口货物和其他已实行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安全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0)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21)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全称。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4)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的其他特别要求。
(25)标记及号码:按出境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填定,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填写不下时可用附页填报。
(26)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窗口打“√”。
(27)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窗口打“√”,并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
(28)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本说明未尽事宜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8、出境货物的预检
(1)预检的目的
预检是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方便对外贸易,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和可能对某些品质较为稳定、非易腐易烂的出境货物预先接受检验检疫。是防止内地不合格货物运抵口岸的一项有效措施。
(2)预检的条件
申请预检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条:
A、对外尚未签订贸易合同,报检人需预先进行报检以了解货物的品质情况;
B、对外已签订贸易合同。但信用证尚未开来或尚未确定装运期限;
C、由内地发运至口岸需分批或并批出口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货物到达口岸后办理查验换证;
D、货物已生产完毕,但尚未确定具体发运数量及装运日期,为便于报检人及时办理放行手续,可申请预先检验,待确定具体发运数量及日期后,及时办理查验放行手续。
E、实行质量许可证、食品卫生厂(库)注册的货物。
(3) 查验换证时的注意事项
在产地预检合格后,报检人会取得“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利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时应注意:
A、预检合格的货物,必须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内到出境口岸办理查验换证放行手续。超过有效期的,须重新报检。
B、办理出境查验换证时,必须提交“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换证凭单”正本,方可办理。
C、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检的货物正式出口时,必须报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经查验符合有关要求、标准的,给予签证或换证放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换证凭单”仅供检验检疫机构内部查验换证用,不具备通关的作用,也不具有在国内市场交易中作为品质证明的效用。
9、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说明(所列项目必须填制完整、准确、清晰。)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并已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注册的单位及代码。一般应加盖公章,准确填制报检员证号。
(2)、发货人:出口报检时应填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预报检时可填写生产单位。
(3)、收货人:出口报检时填写合同、信用证中的买方名称,预报检时可填写出口公司名称。
(4)、货物名称、规格:按合同、信用证上所列名称及规格填制。
(5)、H.S.编码: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货物的编码填制。
(6)、报检数/重量: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重量填制,注明计量单位,重量须注明毛重、净重。
(7)、包装种类:填外包装材料的种类。
(8)、产地:填本批货物的具体生产地名称。
(9)、许可证/审批号:填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号或质量许可证号。
(10)、标记及号码:按实际货物运输包装上的标记(唛头)填制;裸装、散装货物应填‘N/M’,并注明‘裸装’、‘散装’。
(11)、货物总值:按合同或国外发票所列货物总值填制;要求同时填人民币的收购值和美元的出口值。
(12)、输往国家(地区):填出境货物的最终销售国(地区)。
(13)、贸易方式:常见的有:一般贸易、边境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其他贸易等,按本批货物的实际贸易方式填写。
(14)、合同号:出口报检时填写外贸合同号,预报检时填写国内购销合同号。
(15)、信用证号:出口报检时,以信用证结汇的填本批货物的信用证号,非信用证结汇的及预报检时,填“***”。
(16)、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其他等。
(17)、发货日期:本批货物的出口装运日期。预报检时可填“***”。
(18)、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城市名称。
(19)、货物存放地点:本批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
(20)、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1)、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的特别要求,应详尽提出。
(22)、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上打“√”,未列出的,在空白处填加。
(23)、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上打“√”,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未列出的,在空白处填加。
(24)、报检人郑重声明:报检人必须亲笔签名。
(25)、领取证单:由领证人在领证时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
10、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填制说明
(1)、申请人:填报检单位,并加盖公章。
(2)、联系人:填报检员名及报检员证号。
(3)、包装容器生产厂:填包装容器生产单位全称。
(4)、包装容器名称及规格:指具体名称及其规格尺寸。
(5)、包装容器标记及批号:危包按《国际危规》规定的联合国包装危规标记及包装上打印的检验批次号填写;出口法检包装填写包装容器上的标记及生产厂代号及生产批号等。标记填写不下时可用附页。
(6)、生产日期:填该批包装容器生产的日期。
(7)、数量:按实际报检的数量填制。
(8)、拟装货物名称及形态、密度:填包装容器所要盛装货物的名称、形态(气、固、液)和密度(固体货物此栏填写“***”)。
(9)、原材料名称及产地:填生产包装容器的原材料名称及产地。纸箱要分别填写面、底、坑、芯纸的名称及产地,国产材料产地至少填地区名称。
(10)、拟装货物单件毛重、净重:填包装容器内所装货物的单件重量,注明重量单位。
(11)、包装使用人:填使用该批包装的使用单位的名称。
(12)、危包性能检验结果单号:申请危险品包装容器使用鉴定时填写,指该批危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编号。
(13)、包装质量许可证号:申请性能检验时填写,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包装生产质量许可证书号码。
(14)、联合国编号:申请检验危险品包装容器时填写,指拟装的危险货物在《国际危规》中规定的编号,并要加填危险类别。
(15)、装运口岸:指该批包装容器所装货物出口的装运口岸。
(16)、装运日期:指该批包装容器所装货物出口的装运日期。
(17)、集装箱上箱次装货名称:本集装箱前次所装货物的名称。
(18)、输往国家: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15)、申请单其他栏目,如申请项目、提供单据、运输方式等,应在对应的“□”上打“√”。
(16)、合同、信用证对包装的特殊要求:如合同、信用证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应详尽填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