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对于出口危险货物,如果包装不良、不适载或不适于正常的运输、装卸和储存,造成危险货物泄漏,甚至引起爆炸等,会危及人员、运输工具、港口码头、仓库的安全。国际上对运输危险货物有一套比较完整的规则,如《国际海运危规》、《国际铁路危规》、《国际航运危规》等。各国出口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际运输规则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实施检验,是按照上述有关国际危规进行的。
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可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一、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
(一)报检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运输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
危险货物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以及放射性、辐射性等危害生命、财产、环境的物质和物品。盛装这些物质或物品的容器,称为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均列入法定检验范围。
(二)报检要求
1.国家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2.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际海运危规》和《空运危规》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按规定填写并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运输包装容器生产厂的《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3.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标准;
4.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使用
经检验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检验结果单》)。《性能检验结果单》表明,所列运输包装容器业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符合《国际海运危机》或《空运危规》的规定。《性能检验结果单》具有以下用途:
1.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品质检验时,必须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日》,检验检疫机构凭证单(正本),受理其品质检验的报检。
2.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时,必须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检验检疫机构凭该单实施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并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同一批号,不同使用单位的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在《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内,可以凭该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分证。
4.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本地区运输包装容器销往异地装货使用时,必须附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随该批运输包装容器流通,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出口危险货物报检时,凭《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或分单(正本)受理品质检验或使用鉴定的报检。
二、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性能检验良好的运输包装容器,如果使用不当,仍达不到保障运输安全及保护商品的目的。因此,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经性能检验合格后,还必须进行使用鉴定。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后,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境。
(一)报检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按规定填写并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3.危险货物说明;
4.其他有关资料。
(三)《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使用
经使用鉴定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以下简称《使用鉴定结果单》)。《使用鉴定结果单》表明,所列运输包装容器业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可按《国际海运危机》或《空运危规》的规定盛装货物。《使用鉴定结果单》具有以下用途:
1.外贸经营部门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验收危险货物。
2.《使用鉴定结果单》是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装运手续的有效证件,港务部门凭《使用鉴定结果单》安排出口危险货物的装运,并严格检查包装是否与检验结果单相符,有无破损渗漏、污染和严重锈蚀等情况,对未经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港务部门拒绝办理出口装运手。
3.对同一批号、分批出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内,可凭该结果单在出口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