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我国是一个工业大国,畜牧、水产等养殖业在我国农业产总值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动物及其产品的对外贸易情况直接影响着我国养殖业的发展。因此,做好出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是维护我国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质量的需要,更是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
一、出境动物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出境的动物依据规定实施检疫。在这里,“动物”是批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兽、蛇、龟、蟹、贝、蚕、蜂等。
(二)报检时间和地点
1.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2. 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出境前30天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外贸单据外,报检以下出境动物还应提供相应单证。
1. 出境观赏动物,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
2. 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3. 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4. 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5. 输出观赏鱼类,应提供养殖场出具的《出口观赏鱼供货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和委托书等;
6. 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示生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二、出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出境的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依照规定实施检疫。在这里,“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
(二)报检要求
国家对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动物产品,必须产自经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并存放于经注册登记的冷库或仓库。
(三)报检时间
报检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出7天报检;须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出境前15天报检。
(四)报检应提供单据
1.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
2. 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
3. 特殊证单: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内某种属于国家级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中国物种的动物,报检时必须递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