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机电产品
一、出口小家电产品
小家电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产品。近年来,我国生产的小家电产品出口量越来越大,并已进入了欧美等世界各地市场。由于小家电产品直接涉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各国政府都对此给予极大关注。我国自2000年起,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
(一)报检范围
小家电产品指需要外接电源的家庭日常生活使用或类似用途、具有独立功能的并与人身有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将电能转化为动能或热能,涉及人身的安全、卫生、健康的小型电器产品。
报检范围包括:
编码为84145110的功率≤125瓦的吊扇;
84145120的功率≤125瓦的换气扇;
84145130的功率≤125瓦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
84145191的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台扇;
84145192的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落地扇;
84145193的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壁扇;
84145199的功率≤125瓦其他风机、风扇;
84212110的家用型水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84213910的家用型气体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84213991的除尘器;
84221100家用型洗碟机;
84248910的家用型喷射、喷雾机器具;
85091000的真空吸尘器;
85092000的地板打蜡机;
85093000的厨房废物处理器;
85094000的食品研磨机、搅拌器及果、菜榨菜器;
85098000的其他家用电动器具;
85101000电动剃须刀、85102000的电动毛发推剪;
85103000的电动脱毛器;
85161000的电热水器(指电热的快速热水器、储存热水器、浸入式液体加热器);
85162100的电气储存式散热器;
85162990的电气空间加热斗;
85165000微波炉;
85166010的电磁炉;
85166030的电饭锅;
85166040的电炒锅;
85166090的其他电炉、电锅、电热板、加热环等;
85167100的电咖啡壶或茶壶;
85167200的电热烤面包器;
85167900的未列名电热器具;
90191010的按摩器具;
95069110的健康及康复器械。
(二)报检要求
1.出口小家电产品企业实行登记制度
出口小家电产品企业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小家电生产企业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企业标准、国内认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及其他有关产品获证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必需的安全项目(如抗电强度、绝缘电阻、泄漏电流及特定产品特殊项目)的检测仪器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
2.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型式试验管理
首次的报检或登记的企业,由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从生产批中随机抽取并封存样品,由企业送至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凡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口。合格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须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
2.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出具的产品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正本)。
二、出口电池
(一)报检范围
H.S编码为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
(二)报检要求
1.国家对出口的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制度,出口电池产品必须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后方可报检,未经备案的电池产品不准出口。《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有效期为一年。
2.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对含汞的以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汞含量检测不合格的电池产品不准出口。
3.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不含汞的出口电池产品可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复印件申报放行,不实施检验;含汞电池产品实施汞含量和其他项目的检验。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3.《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