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报检指南

来源:微学报检员考试发布时间:2008-06-05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一、 定义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是指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含废料)。根据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物理特性及产生方式可分为:
  (一)固体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和固态废弃物质;
  (二)工业固体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三)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四)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报检范围 
  为切实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国家将进口废物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废物;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国家制订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目录内的废物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审批,由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强制性检验检疫。 
  三、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作原料利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二)申请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已被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逢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前,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可用作原产的废物进口单位与境外贸易关系人签订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合同中,必须订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品质和装运前检验条款;约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其他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四)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境外供货企业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才能向境内进口商供货。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临时注册的供货企业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不得进入中国境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受到报检,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申请。
  (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项目主要是检疫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病虫害及至病微生物等。废旧物品到达口岸时,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四、报检要求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到达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向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报检,并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货物不同性质特点实施卫生检验、检疫处理、实施环保项目的检验、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货主办理报关放行手续。
  通关后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品质检验可申请收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品质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品质检验证书对外进行索赔。 
  五、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在口岸办理报检时除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以下证单:
  1.对外贸易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
  2.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正本);
  3.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
  4.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
  5.自陆运口岸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报检时还必须提供出口国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主要内容为不含爆炸物和放射性符合我国标准);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境外可用作原产的废物装船前检验机构为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的各海外分公司、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日中商品检查株式会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