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航空器的检疫
1.入境航空器的负责人或代理人须在航空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检疫。在飞行途中,航空器上如有旅客发病或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及时通知地面航空站,并迅速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2.在航空器入境前,航空器的负责人需通过航空器上广播或电视告知旅客,中国检验检疫部门不允许将水果等禁止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携带入境。如携带,入境时须如实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否则,一经查出将给予经济处罚。
3.入境航空器的负责人或代理人须向搭乘的旅客发放符合检验检疫部门要求的入境旅客申明卡,并要求旅客如实填写。
4.入境航空器到达机场以后,检验检疫人员首先登机。机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须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货物舱单和其他有关的检验检疫证件,对检验检疫人员提出有关航空器卫生状况的询问,应如实回答。在检疫没有结束之前,除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外,任何人不得上下航空器,不得装卸行李、货物等物品。经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合格或检疫许可后,方准下客和卸货。
5.入境航空器不得携带动植物病虫害,经检疫发现有病虫害的,视情况分别做熏蒸、消毒、杀虫、除害处理,入境航空器的当事人必须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6.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入境航空器以及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须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其他卫生处理。拒绝接受卫生处理的,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航空器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但是如果该航空器经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判定染有黄热病时,必须接受规定的卫生处理,并在卫生处理没有完毕前不准离境。
7.入境航空器不得携带媒介昆虫,入境前如发现媒介昆虫时,机组人员应实施杀虫处理。检验检疫人员登机检疫时,机长或授权代理人应主动出示空的杀虫剂罐,并在总申报单中有关卫生检疫栏目内注明已进行除虫处理。
8.来自黄热病疫区的航空器须提供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灭蚊证书。如航空器在到达时不能提供灭蚊证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认为提供的灭蚊证书不符合要求,并在该航空器上发现活蚊,则被认定为染疫嫌疑,对此检验检疫部门要对该航空器实施杀虫及消毒处理,彻底杀灭成虫及其虫卵和幼虫。特殊情况下,如需灭蚊前卸货,卸货工作必须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并采取预防措施,使卸货的工作人员免受感染。
9.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入境航空器上的人员须依据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持有相应的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查,无证者不得离开航空器或入境。
10.航空器上配餐食品中属于国家禁止入境物的,必须严格控制在航空器上,不允许任何人带下航空器,后续处理工作必须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管下进行。
11.染疫人污染的部位或环境须做消毒等检疫处理。
12.垃圾和废弃物须集中清理,并装于清洁袋中。来自重点疫区的或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文件规定有具体要求的,在经过必要的现场消毒后,方可运往指定地点集中处理,运输途中不得卸漏。
13.入境航空器上的配餐食品、饮料、饮用水和用具必须符合本国卫生标准。
14.入境航空器运载过境动物的,须持有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的批准许可证,并按指定口岸和路线过境。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须符合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的规定。运载过境动物的承运人或押运人需持货运单、检疫证书及许可证,应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全群动物不准过境。对受污染的饲料,作除害、不准过境或销毁处理。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载或转运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部门须查验运输工具或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法定名录所列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过境期间,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卸离运输工具。
出境航空器的检疫
1.出境航空器的负责人或代理人须在航空器出境前,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提供总申报单,接受检疫检查。
2.出境航空器不得携带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病媒昆虫,经检疫发现携带的,须作杀虫处理后,方可出境。
3.飞往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出境航空器上的中国机组人员必须持有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查,无证者或预防接种证书过期者,应立即进行疫苗接种,并签发有效的预防接种证书,否则不准登机。
4.航空器上配备的食品、饮料、饮用水及用具必须符合本国卫生标准,并经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否则,不得配上航空器。检验检疫人员可随时登机采样,并开具采样单。
5.航空器在出境时,如有检疫或处理遗留问题的,须经检疫处理完毕并合格后,方准出境。
其他
1.检验检疫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出入境航空器进行微小气候测定,以便搞好卫生监督与监测,航空公司要给予必要的便利、支持和协助。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善,确保卫生环境良好。
2.配餐用的水果在不影响旅客食用的前提下,应采取切片配餐,以防旅客将吃剩或未吃的整个水果带下航空器。
3.经首都机场出入境的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代理人及机组、乘务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此规定,违反此规定,将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4.各航空公司必须按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收费文件的规定,按时结算、交纳检疫及消毒、杀虫等费用,过期不交,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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