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检疫与处理
(1)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2)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3)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4)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
(5)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
(6)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7)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该项卫生监督包括:
① 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② 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③ 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④ 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⑤ 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8)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
(9)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