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P20):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P21)
1.行政行为的撤销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提示: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2)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