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综合辅导(七)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27

第三节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基本理论
  (一)行政行为的特征(P15)
  1.从属法律性;2.自由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
  提示: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不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如政府的信息公开。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1.行政行为的内容(P16)
  (1)赋予权益或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两方面。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P18-20)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两类。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依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划分。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双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行为等。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划分。作为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等。损益行政行为,如:行政收费行为等。
  9.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行政司法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
  提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与国家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排除范围。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P20):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P20)
  1.行政行为的无效
  无效是某项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无效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2.行政行为的撤销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提示: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3.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废止(法律发生变化)。
  (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事实发生变化)。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结果已经实现)。
  提示: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2)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