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综合辅导(九)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27
八、抽象行政行为(P22-23)
  1.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性;(4)不可诉性。
  2.行政立法的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九、具体行政行为(P23-26)
  (一)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1)行政征收:政府强制、无偿行为;(2)行政征用:政府强制、有偿(补偿)行为。
  2.行政征收内容主要有: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
  (二)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要式的、羁束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认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三)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检查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查验、检验、勘验、鉴定、登记、统计等。
  (四)行政强制(P25)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自己独立实施强制执行为辅。
  (五)行政给付
  1.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形式有:发放退休金、退职金、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不包括行政奖励)。
  (六)行政裁决(P26)
  1.行政裁决,是指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侵权损害纠纷进行审查,并就各方责任的承担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的特征:(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3)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4)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1)赔偿纠纷裁决:如水污染;(2)权属纠纷裁决:如房屋、土地;(3)补偿纠纷裁决:如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