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章综合辅导(四)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27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
  1.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有两种类型:(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3.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并且,审核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性原则(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证据)。(案卷排他性制度)

  提示:《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之一。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P43)

  1.变更。变更属于被许可人的权利,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2.延续。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这就是一种默视批准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默视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许可和变更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