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章综合辅导(三)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2-27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重点)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P42)

1.对申请人的要求

(1)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但是依法应当亲自到场的除外(便民措施);
(2)可以通过信函和电子方式提交申请书(便民);
(3)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1)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如需要)
(2)应当将有关材料、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3)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有条件地逐步推行)

3.行政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1)不需要取得许可→即时告知不受理;(2)不属本机关职权→即时书面决定不受理,告知正确机关;(3)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正;(4)材料不符合: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补正内容,逾期视为受理;(5)各项符合;应当书面决定受理。

 

  提示: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P42-43)

1.审查方式

(1)书面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能够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形式审查看材料);
(2)实地核查:需要核实材料实质内容:2人以上核查(实质内容审查);
(3)听取意见: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事先告知利害关系人。

2.决定方式

(1)符合条件:书面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书面不许可决定,说明理由(不利决定说明理由);
(2)许可结果:许可证件(如需要就颁发)。检验、检测、检疫,可以在物品上加标签或加印章;
(3)准予许可决定,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公开);
(4)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如无地域限制,全国有效(中央立法一般是全国有效,特殊情况下地方有效;地方立法只能地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