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1.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
(1)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许可证件送达的期限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决定的送达期限是7日。
注意:不能把行政许可的决定时间和行政许可证件送达的时间混同计算,以为30天内办完、送达即可。应该分开计算。
3.不同的行政机关共同处理或者同时处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1)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
(2)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层级审查的时限问题。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天,特殊情况期限可以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期限的扣除
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