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的基础——优良的合同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09-06-15
  合同管理的基础——优良的合同
  4.1优良的合同
  法治的首要前提是制定良法;合同之治,契约之理的首要要求是成立优良的合同。良法要全面、严密、适变、通达;优良的合同也应全面、严密、适变、通达。
  4.2“FIDIC合同条款”
  现在已经存在一种典范的标准化格式合同——1913年在瑞士洛桑成立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字母简称FIDIC,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历时40余年,广泛借鉴,兼收并蓄,集思广益,融会贯通国际性工程施工%考/试大%合同条款而创造的“标准合同条件格式”,即“FIDIC合同条款”。“FIDIC合同条款”,孕育40余年,于1957年1月首版,现已发展到第五版。 “FIDIC合同条款”时一种辩证的合同条款,拥有坚实的思维基础,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格式合同条款,很值得借鉴。
  “FIDIC合同条款”的通用条款(general conditions)、专用条款(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比较:
  ——内容上。通用条款,表达类级共性(目的、权力义务,责任奖罚、监督、裁判);专用条款,明确个级共性(类级共性的具体形态),补充个性。
  ——存在上。通用条款,任何一个具体合同都不做任何修改的包涵这一部分;专用条款,进一步明确通用条款中较为不明确的部分,补充特点。
  ——关系上。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者内容一一对应,条款号相同。二者体现了“个别-一般-个别”的个类辩证谋划方法。
  ——适用上。严格的法治形态,合同之治,契约之理,规范化、标准化。总体上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结合适用,如二者冲突,优先适用专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