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制度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成熟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
但是随着招投标制度的推行,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应运而生了。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围标。目前的围标现象多表现为投标人事先或临时串通或约定,达成合作协议,陪标人在围标人的授意下以一般投标人的身份编制投标文件并和围标人共同参与招标人组织的招标,共同制定投标策略,最终以合理、合法的程序中标。围标成功后,围标人给予陪标人全部投标费用补偿以及一定的合作报酬。围标人又可以通过围标提高报价,获得高额利润,严重危害了国家或招标人的利益。围标使招标制度流于形式,违背了招投标公平、公正、择优的目的,扰乱了公路市场的秩序。因此防止围标、打击不正当竞争是当前招投标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的围标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围标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极易规避监管,加之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行政监管手段又相对有限,造成实际工作中对围标行为查证难、认定难、处理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惩治工作的力度。要想完全杜绝围标行为目前很难做到。但可以从增加围标难度、成本、强化事后跟踪、建立信誉体系等方面来防止和打击围标行为,笔者根据几年从事招投标的经验,结合目前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存在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防止围标的建议,与各位同行商榷。
1 从招标人招标过程防止和控制围标
(1) 招标信息一定要尽可能公开,必要时可延长信息发布的时间,使参与投标单位增加,加大围标的成本。
(2) 在资格预审阶段,可要求投标人交纳一定数额的财务能力证明金,其数额相当于投标保证金,资格预审通过自动转为投标保证金。不通过,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其目的在于增加其围标的成本。
(3) 投标人交纳保证金的账户采用投标人基本户,且不接受现金。返还亦退还之基本户,不退还现金。
(4) 法定代理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均出具身份证明,证明其为本单位职工。文件购买者亦要出具为本单位职工的证明。
(5) 合理划分合同段,同类工程同时招标时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签决定其所投标合同段。
(6) 考虑实行网上招标,取消现场考察。既节省了投标的社会成本,又使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不见面,减少围标的机会。
(7) 制定合理科学的评分办法,防止高价或低价中标。目前高速公路项目大部分合理低价的评标办法。开标现场当场抽签系数以确定最优报价。
(8) 编制高质量的招标人限价标准。防止工程超额利润的发生,降低围标的期望收益率。
2 从加强监管机制上防止和打击围标
(1)尽快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围标现象,总结与分析围标发生的规律和特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国内外相关做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围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出台打击和确认围标行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遏制围标行为的发生。如在评标过程中,经常发现两份甚至两份以上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雷同,甚至字体、包封等完全一样。同一个人员在不同投标单位同时使用、公章盖反、单位名称写反的现象。这些不正常现象很可能就是围标的表现特征。
(2)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和加强监督。行政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参加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对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是否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是否公正,以及有无其他人员在其中干预等方面进行监督。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有围标行为的招标工程进行揭发,对举报者加以保护和给予奖励。
(3)加强工程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对中标的工程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突击检查两种形式并举进行施工现场检查,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合同履约,发现问题时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如投标主要人员不得更换,其他人员更换不得超过50%,且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承诺,否则将对该单位处以清除出场的处罚。
(4)加快建立施工企业的信誉体系。根据招标过程和中标后合同履约情况,对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除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还应建立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投标活动。
(5)强化监督执法。落实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使投诉得到及时受理和有效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大对围标成员的惩罚力度,包括经济、行政甚至刑事惩罚,降低围标的预期收入,杜绝低围标现象的发生。
围标行为违背了我国实施招投标的原则,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损害了国家或招标人的利益,必须引起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实施招标过程中,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防止围标行为的发生,创造出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