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合同法》第9条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做如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合同当事人一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见第一章。
2、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参见第一章。
3、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订立合同
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必须按照依法具有的权利能力行事,方能产生有效的合同。
4、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不能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亲自签订时,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合同的形式
所谓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各方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做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书,是指记载合同内容的文书。合同书有标准合同书〈又称格式合同〉与非标准合同书之分。标准合同书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相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书:非标准合同书指合同条款完全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所签订的合同书。
信件,是指当事人各方就要约与承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普通文字信函。
数据电文,是指运用现代通信技术进行联系的方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