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路监理师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8-08

合同的内容

1)合同的内容的涵义

所谓合同的内容,是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

2)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除了具备一般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应当具备其它条款。对此《合同法》第274、275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1)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合同法》第274条规定: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2〉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

1、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在我国,合同示范文本通常是由行政主管机关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相关行业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

2、格式条款合同

所谓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常常为某些垄断性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出一定格式的合同文本。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在未与另一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已经确定,而原则上不允许更改。

为了维护公平原则,确保格式条款合同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合同作了专门的限制性规定。例如: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