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单位、驻地办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搞好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的三大目标控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
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本着遵守监理的职业道德。监理的职业道德标准是:“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政策、法律、规章以及建设部、交通部及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施工监理的规定,监理工程师的一切行为必须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在项目施工监理过程中,必须以诚实的态度,通过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实效,取得业主、承包人和社会的公认,从而建立自己的信誉。并以第三方的公正立场来处理监理实施中发生的一切问题。有关技术问题,都必须以科学的依据,凭数据说话,不是凭感观、凭想象、凭经验来处理,而是根据测验的数据来判定是非。
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准则:
1、必须履行监理合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完成所承诺的全部任务;
2、按合同条件约定的职业道德办事,遵守当地政府的法律和法规;
3、必须履行监理合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完成所承诺的全部任务;
4、主动积极、勤奋刻苦、虚心谨慎的工作;
5、不允许从事与监理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业务的中间人的贸易活动;
6、不得泄露所监理项目的商业机密;
7、只能从监理委托中接受酬金,不得接受与合同有关的其他非直接支付;
8、监理业务的分包,或聘请专家协助监理时,应最后得到业主的同意;
9、监理工程师成为业主的忠诚顾问,在处理业主和承包人的矛盾时,要依据法规和合同条款,公正、客观地促成问题的解决;
10、当需要发表监理项目有关的论文时,应经业主认可。否则,视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