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服务的内容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9-17

监理服务的内容

     1、编制监理计划;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参与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图设计:

  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及工地会议;

  6、发布开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8、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

  9、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10、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1、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12、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3、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成品件的质量;

  1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

  15、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6、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7、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8、根据合同规定发布停工令;

  19、对己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0、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21、根据合同权限办理工程变更;

  22、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3、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25、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6、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7、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8、签发交工证书;

  29、监督承包入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30、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31、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2、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3、完成监理合同规定的其它工作。